辨认现场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辨认现场笔录范文

qq745048485 2024-11-08 阅读:5

辨认笔录属于哪类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辨认现场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辨认现场笔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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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

证据的定义:

1、定义。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意义。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3、种类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笔录是直接证据。笔录是直接能够证明对象所说话语,是当事人对总体情况的一个书面表达,能够经得起查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不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方式简单直接,因此笔录属于直接证据。

【法律分析】

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比如说签定的合同书,传销组织者制定的奖金制度,传销组织者亲笔记录的对传销活动的记载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影像资料,比如违法行为现场拍摄的当事人正在进行违法活动的录像,现场检查笔录对正在从事的违法行为行为的记载等。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公证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应做到三条:一是对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二是对一些复杂事项中涉及到的若干个当事人应单个分别交谈,且不得对同一公证事项中几个当事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互相泄露;三是属于保密公证事项,应将卷宗列入密卷交送档案管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勘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第一百二十五条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法律分析: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