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以下区别:
1、保险人提供的业务性质不同。一个是保证保险,一个是责任保险;
2、保险人收取的费用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收取的保费实际上是一种手续费或劳务费;
3、标的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4、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产品责任保险适用严格归责原则;
5、承保的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违约在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侵权责任;
6、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险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引起的间接损失或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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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区别为:
1、性质不同;
2、责任主体不同;
2、责任范围不同;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消费者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
一、从保险责任上看: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的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此损失依法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另外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产生的法律费用,也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其实只是对产品的退换货进行赔偿,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产品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客户进行赔偿,产品质量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二者从风险保障范围角度看,不在一个层面上,也就无所谓谁大谁小了。但从风险程度上来看,产品责任由于可能涉及到人身和不确定的意外风险,所以产品责任险的风险较高。
二、从保费计算(也就是风险控制)上看,二者虽然都是依据产品的销售额来确定,但参考的风险系数却不尽相同,产品责任险主要的影响系数是赔偿限额,产品特点及操作风险,以及历年赔付情况。这三点几乎决定了产品责任的主要风险。而产品质量险的主要风险系数是,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也就是关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先进,是否有相关国家或国际认证,同时参考累计赔偿限额,产品的销售量,往年赔付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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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虽然都看起来差了两字。但还是有所区别。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四、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产品责任的特殊之处
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各种产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产品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
第一,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释出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使用者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第二,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使用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第三,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