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知识ppt?消防法律法规培训ppt

qq745048485 2024-11-08 阅读:6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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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企业重点防火检查、巡检岗位

1、M高压合成岗;溶硫岗;碱吸收岗;

2、 CA缩合岗;DPG氧化岗

3、原料储存库区。

4、锅炉房

二、防火、巡查要求

1、防火巡查、检查由车间、部门的班长进行,至少每班一次;

2、班长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穿工装、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3、在巡查过程中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汇报。如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的问题及时维修;

4、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5、防火巡查应包括:

⑴、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⑶、消防器材设施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⑷、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⑸、其它需要巡查的情况;

6、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⑶、消防水源情况;

⑷、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按标志设置情况;

⑸、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⑺、防火检查开展情况;

⑻、其它需要防火检查的情况。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内的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疏散出口:

1、当一个厅室或房间面积不大于60㎡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60㎡时,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此项包括:职工餐厅、办公楼、职工宿舍;

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四条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六条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第七条安全出口:

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2、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八条安全疏散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3、内走廊型的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线或间距不大于4m的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应急照明灯:

1、安全出口和面积不大于60㎡房间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没有连续不断的应急灯光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部,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班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部,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安全部。

第十二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否则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部对安全疏散设施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疏散设施实验检测,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沙、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铃等固定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

二、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是扑救各类火灾的先决条件和战斗武器,要求全体员工都要爱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

三、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许可。

四、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五、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六、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七、由专职人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日、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八、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水源的水量和水压。

(二)、消防泵动力。消防水泵应每天运转一次。若采用自动控制时,应模拟自动控制参数进行启动运转,每次运转易为5min。

(三)、报警阀各部件的工作状态。每天巡检一切供水总控制阀、报警控制阀及配件,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四)、自动充气装置的工作状态(如气压水罐、增压水灌)。

2、定期检查

除日常检查时,应每月对系统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一)、管路。检查系统管路有无腐蚀渗漏,如发现管路中有沉积物,应进行冲洗。

(二)、水源。每月检查一次贮存消防用水的水池、消防水箱,核对水位以及消防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发现故障,及时进行修理。检查消防泵的启动、吸水、流量和扬程,利用报警控制阀旁的泄放实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供水能力。

(三)、每月检查一次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其部件,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有闷盖。

3、年度检查

(一)、每两年对储水设备应维修一次,进行修补和重新油漆。

(二)、每两年对消防水泵应解体维修一次。

8.3、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定期检查

要使二氧化碳灭火器保持良好的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使用,必须根据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常规检查和定期检查、保养。

1、常规检查

公司必须配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灭火器进行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每周进行一次。

(一)、检查灭火器室内清洁卫生状况,是否有潮湿或阳光直射的现象。冬季和夏季应检查室内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瓶上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处于正常位置。

(三)、检查管道系统有无松脱、损坏和严重腐蚀。

(四)、检查阀门和检测控制器等零部件是否完好无损,开关是否调定到正常位置。

8.4、室内消火拴系统定期检查

室内消火拴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一)、消火拴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二)、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三)、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正常,无故障。

(四)、消火拴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五)、消火拴、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8.5、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检查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具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并建档管理。

1、每日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整改。

(1)、占用疏散通道。

(2)、堵塞安全出口。

(3)、锁闭疏散门。

(4)、在疏散楼梯上堆放物品。

(5)、破坏、覆盖、挪用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灯具。

2、每月对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具的性能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更换或维修。

4、每月进行一次电源切换试验,以检测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的完好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6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日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外观检查

(一)、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二)、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三)、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四)、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五)、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2、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二)、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三)、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四)、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无论车间部门及外来施工人员全部适用于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界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立即整改的。

第四条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内或立即整改的,为一般火灾隐患。

第五条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时间长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车间建筑物方面:

1、车间建筑地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违章乱搭乱建的;

2、明火作业场所、仓库、生产车间交错布置;

3、在甲、乙类物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4、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如甲、乙类物品库房采用三级或以下级耐火等级建筑等违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6、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产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爆措施或设置不当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疏散宽度过小、疏散距离过远的;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

第七条电气设备方面:

1、不按环境选择导线和敷设方式,截面与负荷量不相适应,电线乱接乱拉,导线严重破损、接触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弧、电火花的;

2、照明灯具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易燃易爆场所不采用防爆灯,在物资仓库内使用功率超过60瓦的白炽灯泡,或灯泡与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0.5米水平距离等,与可燃物相临近的;

3、配电盘材质与使用环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在有可燃粉尘或纤维产生的场所采用非密闭型配电盘;接线零乱,导线选型不合要求,配电盘内用裸导线连接的;熔断器不符合额定电流要求或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4、用电设备安装使用不合要求,选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缺乏安全装置的;在有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尘场所选用非密闭型开关、接触器、电机的;在同一线路上接入过多的并联负载或不经过计算随便更换大功率用电设备以至过载的;在导线截面积改变和接入负载时,没有安装合适的熔断器的。

第八条罐区及成品库区:

1、物资存放过密、过多,超过额定库容量,内部没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灯距0.5米、墙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间距不够,无检查通道,通风不良,易受潮、蓄热,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

2、易燃液体与易燃、可燃固体、可燃气体混放在一起,氧气瓶与乙炔瓶,遇水燃烧物资与含有水分的物资放在一起,运输和包装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维修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的。

第九条消防安全防护方面:

1、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2、储罐区、提升机、电焊机等设备没有静电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大于30欧姆的;储罐区、反应釜等重要设备及建筑物未安装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年久失修不能有效泄放雷电的;

3、电器产品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十条明火作业方面:

1、火源或热源(高温蒸汽、电热器具等),靠近可燃物体、物质的;

2、在明火作业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在未清除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十一条消防器材设施方面:

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设或者设置不当、水压过小、损坏,不适应灭火需要的;

2、消防器材缺乏,配备数量及其性能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放置位置不当或者损坏的;

3、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围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第十二条消防组织和管理工作方面:

1、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不落实的;

2、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或消防巡检人员脱岗的;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上岗操作的;

3、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讲科学,冒险蛮干,随意拆卸或更换易燃易爆物品或场所的安全装置等管理不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处理:

1、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火灾隐患的车间或部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公司安全部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2、对于车间或部门能够自行整改的,安全部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火灾隐患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过程,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车间应当制订过渡防范措施并落实,以保障安全。不能保障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将危及人身安全的,责任车间应当自行对危险部位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

4、对于车间无力整改的,车间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安全部。

第十五条对于公司上级检查发现通知、通报的消防隐患,责任车间按上述规定整改完成后,填写“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上报到公司安全部。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原材料储罐区、成品库区、本公司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原材料储罐区、成品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由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原材料罐区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公司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原材料罐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罐区或库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负责人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两个以上车间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部门应通知使用部门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5-11-01 09:5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授权应当本着工作量适当的原则,以文件的形式进行。

授权的范围是未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和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民警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单位消防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资料、文件;

(三)查看消火栓、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四)查看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有效情况。

第七条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防火巡查、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情况;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效;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八条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防火安全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九条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由设区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消防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二条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在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员工宿舍,以及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初步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填写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文书,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主管公安机关的印章。

除消防行政处罚外,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内部审批权限如下:

(一)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个人罚款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报请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由公安派出所执行。

(三)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和需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四)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第五章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和警长、责任(社)区民警应当经过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级评定范围,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经考评,成绩显著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的要求,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四)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具体内容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和《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做好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就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争取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动权,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对火灾危害性和防火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健全制度,责任到人,消除隐患。要建立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要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以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消防设备和器材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是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重要设备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企业所有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加大值班巡查力度,建立巡查记录。在巡查护厂时,企业的保卫人员要提高警惕,把防火工作放在首位,巡视检查中仔细检查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加强业务培训。结合企业生产组织、民兵组织及基层群众组织在企业内部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队员学习宣传消防法规、防火灭火知识、技能,对重点部位要制订灭火预案,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预案,同时也使义务消防队员做到会宣传消防知识和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具,会发现、消除一般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以便更有效地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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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是提高我国公民消防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我国消防工作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它保证了社会大众消防的安全,那么通过消防知识培训学习,要怎样写关于消防知识培训总结呢?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消防知识培训总结,仅供参考。

消防知识培训总结篇一:

6月8日下午13:30,公司企管部邀请市消防支队王教官在公司大会议室成功举办了公司及分公司消防安全培训,公司领导及公司管理人员都积极参加了培训。

王教官结合消防安全制度以及各类火灾案例,对如何树立公共消防意识、预防、杜绝可能引起消防事故的内外隐患、个人面对突发火灾事故应如何进行救灾及逃生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参会人员深受教育并作了详细笔记,各部门主管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通过这次培训,公司要求各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国内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四项措施,构筑夏季消防安全“防火墙”,做到警钟长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一是消防知识普及到位。做到举一反三,向员工宣传科学防火知识及火灾现场扑救和逃生常识;二是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防火紧急事故处理程序、消防疏散方法、火灾扑救措施等予以明确,增强了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坚持每日巡查,尤其加大了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对车间、办公区、宿舍区等重点部位要求落实具体消防安保措施,用电线路、消防栓、灭火器等重点部位安全性能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公司会不定期对公司及分公司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消防安全机制的落实度,确保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加消防培训的企管部吕总有感而发: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是可怕的,可是没有消防安全知识更可怕!有多少人因为火灾自救知识的缺乏而无辜丧命。生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同时也是最脆弱的,请我们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安全生产、安全工作、安全生活,共建平安和谐的社会。

消防知识培训总结篇二:

根据公司2020年岗位培训总体安排,5月24日,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支持、配合下,公司保卫部组织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培训范围。

涵盖了公司、分公司、项目三个层面的保卫主管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计60余人,并且要求各基层单位及项目稍后组织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进行相应培训,以保证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以及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二、培训内容。

为更加贴近实际,本次培训结合行业特点采取了文字说明和与图片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制作了PPT课件,力求通俗易懂,直观明了。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的定义和危害,消防工作的概念,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及管理。

2、燃烧常识,火灾的分类和成因。

3、常见的初起火灾扑救方法,火灾自救与逃生,消防演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4、常用消防器材性能介绍及使用方法,重点讲解干面粉灭火器的性能与使用。

5、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解读。

三、培训效果。

针对本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我们在日常检查及巡查过

程中对取得的效果进行了验证,结果达到预期。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广大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及施工队伍加深了对消防安全工作概念、任务与作用、方针和原则的理解。第二、各基层单位及项目健全了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了各自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各项目结合工程部位及节点组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火灾扑救及逃生演练,达到实战要求。

第四、员工及农民工普遍做到了“四懂四会”(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自救;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提高了安全防火意识、应急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各施工现场严格落实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有效规避了各类火险隐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依照标准做好现场平面布局,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通畅。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严格执行临时用房防火、在建工程防火规定,提高了抗风险能力。

4、落实临时消防设施规定,按要求配置了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护,保证完好有效。

5、进一步强化了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和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程管控,杜绝火险隐患。

鉴于此次培训显现的效果,建议将培训教育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使各个专业,不同岗位人员全面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可持续、快速发展。

消防知识培训总结篇三:

2020年12月10日,来自西安的姚科稳教官以图文与讲解相结合的方式生动的讲述了各种情况下的火灾现场以及灭火方法和逃生的基本原则,使得我们不但掌握了消防安全工作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也给我们日常行为习惯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幼儿园,关系到千家万户,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火,既给人类带来了光明,带来了文明社会,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灾难。而火灾所带来的危害,我们也是常有耳闻。在本次培训中所看到的一例例触目惊心的惨烈的案例,留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对死难者的沉痛哀悼,我们要做的是要把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定高度,懂得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火灾基本知识以及火灾逃生技能,然而所有的这些消防安全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所以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

通过姚教官声情并茂的演讲,使我对消防知识有了一定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我有以下几点深刻的体会:

1、当碰到火灾时不能慌张,要有秩序的排列出去,不能拥挤,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当发现大楼内失火时,切记不要慌张、乱跑,要冷静地探清着火方位,确定风向,并在火势未蔓延前,朝逆风方向快速离开火灾区域。

3、一旦起火,如果楼道被封死,或者浓烟阻碍逃生应该立即关闭房门和室内通风孔,防止进烟,随后用湿毛巾堵住鼻口,防止吸入热烟和有毒气体,并将向上的衣服浇湿,以免引火烧身,如果楼道中只有烟,那么我们就可以使用防毒面具逃生。

4、加强消防知识培训,主要是提高防范意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八字方针,加强对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杜绝使用过期消防设施;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除了定期的培训,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并且记录在案即时整改。

5、通过学习增强安全消防意识,达到每个人重安全,讲安全的良好氛围,其次,增强教职工消防知识,提高紧急情况的自救互救能力。

通过这次短短两个小时培训,不仅增强了我的消防意识,同时还提高了自护自救的能力,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当中,我们要把学到的安全消防知识充分的运用到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更加努力地提高消防知识和各种求生技巧,为保证幼儿园财产和幼儿生命安全做出贡献。

消防知识培训总结篇四

_月_日下午3点,由我公司安全办牵头组织,邀请__市安居防火教育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专程来我公司进行消防教育培训讲座,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所有的安全员参加了此次培训。针对冬季防火的必要性,以及成都公交自燃惨案的警示作用,培训讲师向大家介绍了消防、火灾自救等方面的知识,期间还向大家示范灭火器、逃生绳等自救设备的使用方法,为大家上了一堂精彩而生动消防知识讲座。

通过此次培训,我觉得一个公司要想做好消防安全,应从以下五点做起:

一、领导要重视。这是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首要保证。各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反馈,切实地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二、宣传教育要到位。这是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第一前提。要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和组织专业人员到生产一线宣讲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在事故发生时的施救、自救能力。

三、制度措施要到位。这是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软件保障。要根据上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抓落实,奖优罚劣,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

四、消防器材配备要到位。这是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硬件保障。根据消防管理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对到期的器材及时换药,以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

五、思想意识要到位。这是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加大对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安全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出一支具备不计得失、乐于奉献、忠于职守和敢抓敢管精神的专业队伍,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升企业对事故的防范能力。

安全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水火无情、全员皆知”。消防安全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生命的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把各项工作长抓不懈,真正落实“五个到位”,消除隐患以防为主,才能保持企业消防安全局面长期稳定。

消防知识培训总结篇五

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江泽民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校园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轻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重,如老化的绝缘材料、放错了位置的废纸篓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这些轻易被忽略的细节很轻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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