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是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三性的解释如下:
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有效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的概念如下: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的判定如下: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
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扩展资料: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证据(法律学术语)-百度百科
法律分析: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详细分析可以理解为:
1、合法性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
2、客观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
3、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刑事证据三性审查判断技巧有哪些?
一、合法性判断。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实性判断。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三、关联性判断。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