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并未完全禁止使用死囚器官,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除外。
法律已经剥夺了死刑犯的生命权,但却并未剥夺其身体权及自主权,死刑犯依法依旧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捐献自己的遗体或器官。
法律依据:《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因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与人文、道德的冲突以及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等等诸多因素。
有行为能力的犯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器官。让判决没有生效的死刑犯脱离监管场所去实施捐肾手术,确实存在较大危险,如自杀、自残等。但如果在安全措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行为还是值得鼓励的,也是对社会有利的。
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注意政治影响的前提下,对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问题,特作规定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必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完毕,经临场监督的检察员确认死亡后,尸体方可做其他处理。
(二)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三)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
死刑犯的器官不会被取走。
中国死刑犯器官是不会被随意取走的。即使是死刑犯,只是被剥夺了生命权,亲属对其尸体及器官的所有权应该不受影响。
为了减轻犯人的痛苦,会选择注射死刑。但是注射死刑尚且没有得到高度普及,枪毙还是主要形式。死刑犯被枪毙之后,经过法医鉴定,确定死亡之后,将尸体运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火化之后,如果有家属认领骨灰,则会将骨灰交给家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4、此行为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第三条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一、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二、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三、经家属同意利用的。第四条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第五条尸体被利用后,由火化场协助利用单位及时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处理的,由利用单位负责;如有家属要求领取骨灰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属前往火化场所领取。
停用死囚器官
死囚要捐器官
自1984
台《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
暂行规定》
,第
由高级官
机构负责
明确停用死囚器官
间表
疑,明确全面停用死囚器官捐献,让包括死刑犯
内
任何
都享
自
身体
自主支配权,
体
命
尊重,
命伦理
重
归
直
,
界都
死囚器官移植带
负面影响忧虑重重
律工作者认
,允许死囚器官移植,
能
诱导
些基层
院松弛
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刑事政策,
增加
自愿捐献器官
死刑犯绝
数
同
,由于死囚通
处于弱势
位,
难判断
捐献器官
决定,
否处于自愿
加
死囚捐献器官
程
透明,暗箱操作
及利益交换等问题
难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