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协会是计划生育时代的特殊产物。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计生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宣传计生政策等。作为群团性组织,接受计生委管辖,机构性质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级计划生育协会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参公编制。
计划生育协会是一个隶属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下级副科级参公单位。该单位属于群众团体,主要从事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工作,协助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群众性工作,更好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与团委、工会等有着相同的性质。
计划生育协会简称计生协,是村(居)民自治的一部分,属于群团组织。理论上承担着组织育龄群众学习各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国性非赢利群众团体。计划生育协会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协会主要任务:发动会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愿笥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以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动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目前已建立各级协会102万个,发展会员8300余万名,成为计划生育领域中最大的群众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计生协会是计划生育时代的特殊产物。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计生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宣传计生政策等。作为群团性组织,接受计生委管辖,机构性质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中国计生协成立至今,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王首道、宋平、姜春云、王刚四任会长的带领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五大职能优势,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概括为“五个一”:一是建立起了一张覆盖城乡的组织服务网络,形成拥有近100万个基层组织、9400多万会员的最大群团组织之一;二是探索出了一条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工作路子,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协助各级政府将计划生育纳入基层群众自治;三是倡导形成了一种新型生育观念,引导群众树立崇尚科学、男女平等、优生优育的新观念;四是打造出了一批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的品牌项目,紧扣群众需求开展扶贫开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生育关怀、青少年健康教育、生殖健康促进、创建幸福家庭等活动;五是搭建起了一个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的沟通平台,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参与国际交流,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