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权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一种权利。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质询权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行使质询权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的对象必须是本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询问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作出具体的分析。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股东知情权中复制权,建议、质询权和公司信息接收权的法律规定。
复制权,就是复印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股东可以复制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从可复制的对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虽然能查询会计账薄,但是不能复制。
建议、质询权是指,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公司信息接收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这些法律规定您清楚了吗?
不一样,监督权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