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服务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二条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
(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三)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民族特色,景区各类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五)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特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一百二十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的范围:东起朱备店(包括龙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岗山麓(包括土地岭、八都岗、牛背垄山麓、滴水岩、低岭脚等一线),北起庙前莲花峰山麓,南至南阳湾,面积53.85平方公里。第三条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依法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
(四)审查、监督风景区内各种建设项目;
(五)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风景区内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风景区内封山育林、植被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等工作;
(八)负责做好爱护九华山、保护九华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风景区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设立九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僧尼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内的景物、林木植被和各项设施。第二章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八条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擅自挖沙、取土;
(二)烧砖瓦、烧石灰;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进行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六)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含二级保护区,下同)内放牧牲畜;
(七)乱扔垃圾;
(八)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九条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挖取。
风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须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会指定挖取地点。第十条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的护林、绿化、防火、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确需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的,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带内的非珍贵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5A4A级景区区别为:审核部门不同、侧重点不同、目的不同。
一、审核部门不同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09月19日公布并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2、5A4A级景区:5A4A级景需要经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地评定小组现场验收,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侧重点不同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
2、5A4A级景区:5A4A级景区注重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围绕为游客营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三、目的不同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目的是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景点使其在国内成为真正标杆的旅游精品“绝品”景区。
2、5A4A级景区:5A4A级景区的目的是促使各地方政府加大投资力度以改善硬件设施,强化管理以提升软件水平,在全国的旅游景区中筛选出一批质量过硬、满足境内外游客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坐标划定。第三条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规划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瑶里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市、浮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涉及瑶里古镇范围的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意见。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道路地面铺装、游览路径设计、标志标牌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瑶里古镇应当保持并延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古树、院落、水系等各个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历史风貌、历史格局以及空间布局。第三章保护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和特殊地质遗迹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风景名胜区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景点封闭和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采伐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意见。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周边范围以及风景资源集中的区域。根据保护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对各级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
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瑶里古镇按照分层级保护的要求,划分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协调区,其中历史地段保护范围为核心保护范围,具体界线依据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