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原则,是与行政合法原则相并列的重要原则。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如果说合不合法是行政行为外在界限的话,那么,行政合理不合理就是行政行为的内在界限。违反合法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违反合理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不当。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是应当坚决避免的。
三、程序正当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还要遵循正当程序。这是《纲要》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重大课题。一些行政机关的同志认为,行政管理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只要实体合法就行,程序怎样无关紧要。还有的甚至认为程序规定是障碍,遵循程序会导致官僚主义、降低管理效率。因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案件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判败诉。在法治社会里,行政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问题,而行政程序则主要是规定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达到管理目的的问题。如果程序上出现了问题,实体上的要求就难以保证。因此,程序正当、合法和实体合法同等重要。
四、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的时候,用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为企业和群众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虽然不断提高,但高效行政的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本该自己做的事情,让相对人去做。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办事环节多,手续复杂,期限过长,效率低下。老百姓要办一件事,常常要去十几个、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个公章。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怨言,很多是在这些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当务之急。
法律分析: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信原则、高效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5、诚实守信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扩展资料:
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往往带来的是政府的社会角色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而只是在一种现实的行政管理范式内所进行的局部改变,也可能带来政府的社会角色和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改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法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依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
(四)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
(五)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