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至于事假,这里没有说明,其他劳动方面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工资是按月发放,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等于是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周六周日休息时也是有工资的。
法律主观:
年假是我国大绿规定的职工的一项福利,只要职工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就可以享受年假。探亲假则是国务院规定的一项针对于职工的假期。探亲假和年假冲突吗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福利待遇,不过一般的企业、公司没有探亲假,因为这不是强制性的,只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才有探亲假的。一、探亲假1、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3、探亲假由来已久。1981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设立了这一假期,是专门为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设立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是可以的。4、根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另外,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5、另外,根据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年休假1、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具体时间由国家根据不同的I种和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所以说年假和探亲假并没有冲突,两者都是针对职工的一项福利,希望大家都可以抓住自己的福利。
法律客观:《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不属于事假。
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如果你确实有急事是可以请事假的。
公务员请假的规定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婚丧假:婚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3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3天。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学习假:个人申请学习,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的,可请学习假。个人申请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并与单位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