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一、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司法鉴定前,需要签订鉴定协议书,已经就鉴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说明,在鉴定受理的同时,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审查。在诉讼实践中,很少遇到本条规定中出现终止鉴定的情况。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这样的证据是根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鉴定是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如果不能够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终止。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从司法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本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在“被鉴定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需要对患者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伤害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特殊情况,无理由拒绝检查(包括辅助检查的),造成鉴定专家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只能够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1、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2、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3、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4、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在许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提供证据,司法鉴定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所要花费的费用也不少,所以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就称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您解决这个问题。一、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所以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其中并不包括鉴定费用。
小编认为,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1、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
2、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
3、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如果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判决的公正。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具 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
12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 300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尸体X光检验张 80
15尸体CR检验张 150
16法医现场检查例 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 1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18损伤程度鉴定例 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伤残程度评定例 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伤病关系鉴定例 1000同上
21诈病、诈伤鉴定例 1500同上
22医疗纠纷鉴定例 4300同上
23劳动能力鉴定例 700同上
24活体年龄鉴定例 800同上
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 700同上
26听觉功能评定例 700同上
27视觉功能评定例 700同上
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 900同上
以上就是小编对“司法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的回答。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主要是看双方的责任问题。一般鉴定费用由哪一方引起的费用就由哪一方承担,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法律对此也有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官司中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负担,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在诉讼中司法鉴定费用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打官司第三方鉴定费用由申请的鉴定人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鉴定人出庭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将用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该费用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申请人垫付,司法鉴定机构代付的,在宣判以后,法官将会在判决书中写明诉讼费以及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一般来讲,如果是全部败诉,那么败诉方承担全部的司法鉴定费用,如果是部分败诉,那么原被告各自按照自己的承担份额来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
1、笔迹鉴定、签名鉴定
2、添、加、涂、改文书鉴定
3、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
4、伪造印章、印文鉴定
5、纸张、墨水、印油等书写材料鉴定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二、亲子鉴定
三、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故意伤害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
10、医疗费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
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
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案件中的血痕、毛发、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齿等生物检材的DNA分型检验进行个体识别、确定身份。
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
各类食物、毒品、药品、农药中毒,各种有毒动、植物中毒,气体中毒等。
七、微量物证鉴定
各类非金属物、金属物成分鉴定。
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