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主要从三个方面说明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不同
1,制度的使用范围
美国(联系英国):
大陪审团制度:仅适用于大型刑事案件由12-23人组成,英国于民事案件中已采用预审制度,故于1948年废除该项制度。但于美国仍然存在。作用在于检查官提出证据,然后由全体陪审团成员确定是否采信并确定是否有上诉的必要性。
小陪审团制度:由6-12人组成,于英国仅适用于诈骗,文字诽谤,口头诽谤,诱胁,恶意滥讼,违反婚约和错误监禁等案件。法官有绝对的裁量权是否适用于陪审团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于美国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采陪审团制度,民事案件则视涉及金额多寡而定,并没有很客观的标准。
中国:
《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但是,对于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2,条件和要求
美国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中国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3,收入和经济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扩展资料:
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与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陪审团制度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和法官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决法律问题。陪审团只负责根据证据确定事实问题(比如是否有罪),做出裁决;法官根据其裁决来决定法律适用(比如依据那条法律判多少年),做出判决。当陪审团做出的裁决非常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可以推翻这一裁决,迳为判决或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拓展资料】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国会法案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
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
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后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后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后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
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
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中国的"合议庭"都是参与审案的法官组成的。而英国的陪审团成员既非达官贵人,也不一定是专家教授,而是街上请来的。对陪审团员唯一的要求是:必须要有良心,必须由原被告双方接受。如告辩双方中任何一方认为某某坐在陪审团会不公正,他可要求将其排除出陪审团。以中国而言,则任何反对共产党的官司都必须将共产党员排除出判案过程。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就不会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文革中,因为邓小平等领导人对制度造成的不公正深有所感,曾大力提倡政治改革,党政分家,最高领导人不能一人身兼党政军数职。但是九十年代中国在这方面却又走了回头路。工业革命之所以在英国产生,是因为它最早实现"党政分家"。早在16世纪,国王的财政与国家的财政分家(这在中国相当于执政党的财政与国家财政分家),而国民党的财政直到1980年代才真正与国家财政分家。英国最早实行了执政党或处于竞争执政地位的政党不允许直接从事嬴取商业利益活动的制度。有了这些制度,贪污才能根治。而台湾的黑金政治正是因为执政的国民党有太大的"党营事业"(尽管它已与国家财政和国营事业脱离)。英国早在16`17世纪就形成了国王财政和政府财政不可独立于议会权力的制度。正因为行政当局没有独立的财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才有根基。所有现代的宪政民主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在中国实行这些制度也是中国现代化和根治贪污腐化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