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本人去现场取消。在投诉了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劳动者本人可以去投诉地现场撤销投诉,并签字确认。
2、打电话取消。假如劳动者本人在投诉后,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去撤销投诉的,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去取消投诉,由劳动局工作人员进行通话录音并做好撤销投诉的记录备查。
3、请求单位去取消。假如在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本人确实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去撤销投诉,可以请求单位派人去现场撤销投诉。但单位必须出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文书。
4、劳动局电话核实情况。在接到单位的撤诉申请后,劳动局工作人员会当着用人单位的面给投诉者打电话核实情况,得到投诉者的肯定回答并且进行相应的通话录音后,工作人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5、书面取消。假如投诉者在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去撤销投诉,也可以自己书写一封书面的撤销投诉申请书,本人写明撤销投诉的原因,然后签名摁上手印并签署上日期后,邮寄给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然后打电话告知工作人员一声,工作人员会将你提交的书面撤销申请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劳动监察投诉之后,是无法撤诉的,理由如下:第一,如果企业真的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的,是无法改变这个事实,不会因为你的撤诉政府职能部门就不追究,第二,如果你反馈的不是事实,也没关系,不会因为这样而将你列入恶意诉讼的黑名单。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如下:(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处理结论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主观:
1、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在向仲裁庭申请撤诉后,又需要撤回撤诉申请的,应该在仲裁庭裁定准许撤诉之前撤回,如果已经准许撤诉的,是不可以再撤回撤诉申请的。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法律主观:
向劳动者投诉后是可以撤回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的,可以申请撤案;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的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也可以撤销立案。
法律客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