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年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年规定多少条)

qq745048485 2024-11-09 阅读:4

法律分析:有效。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修正版本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年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1年规定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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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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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民法典配套司法文件

_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一、单独发布

二、集中发布-民事类27件【法释〔2020〕17号】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0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处修改要点+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集中发布-商事类29件【法释〔2020〕18号】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7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四、集中发布-知识产权类18件【法释〔2020〕19号】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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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体规定,就需要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经过该法定的期限,将产生时效届满的后果。如果与除斥期间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较,诉讼时效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