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我国的证据法学之源头,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杨兆龙(1904-1979)先生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证据法概论》课程,并于翌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这是我国第一部证据法学的著述。杨兆龙认为,“证据法者,规定证据之方法之法律也”。所谓“证据之方法”,按照杨氏的解释,乃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证明方法,因此,它既有别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有别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在于确定某事实的存在或真实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毫无直接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上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应当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而且,因为证据法的规定维系事实主张能否成立、探求真相能否实现的关键,故成为程序法的重点。虽然他承认证据法为程序法的一部分,但是又不依附于程序法,因为他已经意识到,当证据法的规定不当时,保障权利以及执行义务的程序也会“失其效用”。杨兆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以及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不过,从该书的体系与内容看,基本上是以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本知识为目的。该书与其说是证据法学的独立著作,不如说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概论,因为是为授课而写,故比较简略,仅三四万字,在体系结构上比较粗糙,内容显单薄。但是,作为国内第一部证据法学教材,它开启了学习与研究证据法学的序幕。杨兆龙已经清楚地看到大陆法系证据法与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区别,并意识到其两大法系裁判制度的差异(特别是陪审团制度)是造成英美证据法比较发达的原因。在他看来,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对证据有所规定,但“述焉不详”,不能与完善的英美证据法相比。英美证据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缺乏训练的陪审团提供证明事实方法的规则,其重要性与法官作为事实裁判者的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我们应当效仿英美证据法,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不过“聊资参考”而已。杨兆龙后来师从美国证据法学家摩根(Morgen),在哈佛大学研究作中美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获得博士学位。他对证据法的理解,主要从英美法系的理论传统中来,而当时中国法律近代化却是以大陆法系为摹本,所以他的这套证据法思想,并没有得到太多的传播。此外,上海法政学院还出版了钱承均的《证据法讲义》(34页,586.6),林行规的《英法证据法讲义》(242页,586.6)。
证据法学不是一门简单的孤立的枯燥不实用的学科,可以说是与整个法律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不论是对于诉讼证据还是刑事证据的分析判定取得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诉讼中,证据能够影响诉讼结果,其次警方在刑事案件的办案中,证据能够决定能否立案。所以,证据法学的重要性实用性也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