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道”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是“自然而然”的。
出处:春秋末年老子《道德经》
原文节选: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译文:“大”是指不停地运转、变幻,也就是说它无处不在、无远不至,穿行于古往今来、八荒六合,到达极远处又返回事物的根本。正因为道是如此无穷无尽,所以说道很大,从而遵循于道的天、地、人都很大。宇宙有四“大”。人也是其中之一。
人必须遵循地的规律特性,地的原则是服从于天,天以道作为运行的依据,而道就是自然而然,不加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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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赏析:
道法自然——这是老子人类提出自然法则。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说万事万物的运行法则都是遵守自然规律的。最能表达“道”的一个词就是自然规律,同样我们可以反过来说与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然规律最相近的一个字就是“道”。这包括自然之道,社会之道,人为之道。
“无”、“有”向对方的运动,或双向运动或反运动,都是自然现象。无有就是道。往返的运动,或自然,就是德。德就是道内两极之间往返的关系。一是无,二是有。一生二,二归一。一生二归交合而生的三种德,就是自然。
一是阳,二是阴。阳授阴,阴受阳。阳授阴受交合而生的旋转就是德能,这就是自然。阴阳是有限的,不平衡的,而阳则给予阴阳,接受正负。产生正负的旋转仍是德能,仍是自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是出自《道德经》的哲学思想,意思是“道”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是“自然而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用了一气贯通的手法,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生命规律精辟涵括、阐述出来。
“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囊括了天地间所有事物的属性,宇宙天地间万事万物均效法或遵循“道”的“自然而然”规律,道以自己为法则。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是自然而然的自然道法自然,即“无状之状”的自然。
人受制于地,地受制于天,天受制于规则,规则受制于其本身。而我们科技的每一次的进步都以为自己看清楚了这个世界,掌握了这个世界,是绝对的真理,然受制于自身所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再迈一步的时候,又自嘲自己停留在某种固定的思维中几百甚至上千年?
从这里可以看出老子的法的意识里,就是自然法。当然,法制的概念尚未形成。不过,在治理国家时,他主张用自然法来治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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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思想在那个时候的影响是很深的,它的思想起源可以从黄帝时期说起,所以后来有老子就做出了一个总结性的评语,称为黄老思想。其实它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思想,这样说的话也是不全面的,在悠久的历史沉淀中,他已经慢慢的变成了一种文化。
道法自然,这四个字,其实是一个概括,我们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但是我们又会想到一句话,人生的路本来就是自己走出来的,老子所提出来的观念,他的意思是很多道理是说不出来的,而后面的两个字自然和我们现在理解的差不多,就是要顺从的意思。
学过哲学,也知道矛盾本身就是就不是单一的存在,这四个字的意思就是我们既要顺从自然的发展。但是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本身就是在不断改变前进争斗的一个过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读法是“道·法·自然”,而非“道法·自然”,其中“法“字为动词,意为效法、遵循。道法自然的意思就是大道以其自身为原则,自由不受约束。
道法自然,是出自《道德经》的哲学思想,意思是“道”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是“自然而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用了一气贯通的手法,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生命规律精辟涵括、阐述出来。
“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囊括了天地间所有事物的属性,宇宙天地间万事万物均效法或遵循“道”的“自然而然”规律,道以自己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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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想
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是自然而然的自然,即“无状之状”的自然。人受制于地,地受制于天,天受制于规则,规则受制于其本身。
而我们科技的每一次的进步都以为自己看清楚了这个世界,掌握了这个世界,是绝对的真理,然受制于自身所限,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这里可以看出老子的法的意识里,就是自然法。当然,法制的概念尚未形成。不过,在治理国家时,他主张用自然法来治理天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的意思其实就是遵循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它的另一种表述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者,顺其自然也,因其本然也。唯其如此,道才能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自然成就一切。
“道法自然”语出《老子》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意思是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而道则取法于自然。对老子所说的“自然”,今人容易产生两个误解:一是将“自然”理解为一个比道更高、更抽象的存在物,二是将“自然”等同于与人类社会相对应的自然界。
但事实上,老子所说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居于道之上的抽象存在,也不是那个外在于人类自身的客观之物,而是本然,是自然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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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所说“自然”非客观之物,但“道法自然”并不反对以自然造化为师。
既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那么天地万物无疑是人取法的对象。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法者并非物之表象,并非天地、自然万物的客观形态,而是显现于其中的某种意蕴。老子有关道的认识,得自他对自然万物的观察和思考。
正是从对草木由盛而衰的生长周期,对水流冲击、侵蚀岩石过程的观察中,老子意识到“强大处下,柔弱处上”和“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的道理,进而总结出“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的规律。万物各有其道,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人道、地道、天道莫不如是,而皆以自然为依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学者谈道法自然的要义:心无旁骛才能臻于化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