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六失行,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法律规范,烟草行业也是这样的。关于烟草相关的法律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规可以更好的对该行业起到保护约束的作用。
一、烟草专卖法律有
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学习力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
科技兴烟是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之一。企业的创新需要不断学习。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学习能力是最重要的要求。在新时期的烟草形势下,创建学习型企业是科技兴烟的重要内容之一。宜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非常重视人才战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全面实施人才教育培训。
对于烟草企业国家有保护,有约束,也有教育。为适应烟草职工行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烟草企业工作性质,国家会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烟草行业内学者和专家,编写了《卷烟工艺与评吸》、《烟草商品学》、《烤烟栽培与烘烤》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共四本行业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7月3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法律分析】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形成的基本过程
我国历史上烟草专卖最早出现在北洋政府时期。当时,袁世凯在窃取民国大总统后,为了弥补财政亏空,根据财政总长周学熙等人的提议决定实行国家烟酒公卖,于1915年5月批准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特设全国烟酒公卖局。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烟草专卖。
新中国成立后,解放初期我国政府在东北、内蒙古等地曾实行过短时期的区域烟酒专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针对烟草行业的特点,总结我国烟草管理体制变化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由于分散管理所造成的种种弊端,借鉴当时世界上近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烟草专卖体制的做法,尤其是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出发,党和国家对烟草行业赋予了特殊的改革政策,建立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必须看到,一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特定的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科学判断形势,确定我国当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对基本国情的正确把握,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承担着很重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由此决定了政府财政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都面临着紧张的局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紧张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显得更加突出。中央政府不仅承担着全国性的各项建设事业的费用支出,承担着国家性质的国防、行政、教育、科研、社保等项经费的支出,而且承担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日益深刻认识,必须拥有相对充足的财政资源,才有可能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因为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逐渐形成,很多的问题呈现为全局的性质,只有中央政府的层面能够妥善地解决。再有就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对于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亚洲金融危机是一次鲜明的例证,也是在我国固定汇率机制的条件下的一次考验。所有这些国内的国际的因素都在充分说明,中央政府必须拥有相对充足的财政资源。1994年分税制改革,全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开始回升,我国中央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驾驭能力得以大大提高,但与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比,始终还是紧张有余,宽松不足,加强中央政府财政因此还是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烟草行业作为一个高税行业,使命由此而来。实践证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烟草行业给国家财政做出了巨大贡献,而这里关键的是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只有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对于国家的贡献才能巨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改革与发展的形势需要、政府职能变迁的内在需求,更加赋予烟草行业体制和制度特殊的含义和要求,那就是为了更加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烟草行业应该实行更加集中的管理体制,实行更加严格的专卖制度。
以上几个方面因素充分表明,国家建立烟草专卖制度,是科学认识烟草及制品特殊性和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特殊性,并在认真总结烟草行业建国以来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社会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国情,基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增强财力满足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设,是一项改革决策。在以后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只要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就应当毫不动摇地得到坚持和完善,而坚持和完善的根本出发点就是矢志不渝地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一点,既是烟草行业产品和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要求,又是国家制度创设的特殊要求。
1981年5月,国务院发文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改善市场卷烟供应,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授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
198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易业务。
1983年9月23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决定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决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成立。当时,为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国务院就清理调整计划外烟厂问题、烟草机构的组建上划问题、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实行烟草专卖的问题等,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做出了各方面的明确规定,形成了我国烟草发展史上第一次全面的、比较完整的烟草专卖制度。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使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和巩固,使我国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烟草生产经营的全部活动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烟草实施特殊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对于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不可逆转,经济全球背景下的中国烟草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入世谈判中,虽然我国作出了烟草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卷烟及相关产品关税逐步降低等保证,但在坚持烟草专卖制度这个问题上却是丝毫没有任何动摇。
之所以这样,从国际上看,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已相继废除了烟草专卖法和取消了烟草专卖制度,但是世界各国对于烟草生产经营仍都实行严格管制。应该看到,一些国家之所以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主要是基于产业革命的成功带动了大批新产业的问世;烟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急剧下降,新的经济增长点被新的产业所取代;人们的文化素质、健康保健意识的显著提高,有较强的纳税意识都为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但是取消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并没有放松对烟草业及其制品的管理与控制。相反,他们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管理比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之前更加严格。这就是由新的行政管理来取代了对烟草的法制管理。如美国对烟叶的生产,必须由农业部公布经政府批准的年度烤烟生产配额,其配额包括基本配额和有效配额。对卷烟,雪茄烟的销售还建立了全美烟草批发商和零售商的配送制度,对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许可证有严格的限制;对国外烟草及其制品进入美国则由美国联邦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并采取高关税壁垒和反倾销措施阻止外国香烟进入美国。法国建立了由国家控制的烟草及其制品的配送制度和电脑联网来控制全国的批发与零售。法国在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后,由外贸部下面的一个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国内的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烟草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并在该局下设了一个全国卷烟配送中心,负责对全法国的烟草批发和零售商的管理,实行全法国的电脑联网。同时对全法国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实行及其严格的管理,以确保国家对烟草税收的有效管理。泰国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全国的烟叶及其制品生产、销售的管理。日本已取消专卖制度。但其对卷烟的管理仍很严格,由日本烟草株式会社管理卷烟生产和销售。这些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管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违反管理,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可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或废除烟草专卖法的国家,并未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管理有丝毫的放松,相反却更加严格。因为烟草及其制品的经营仍能给国家带来巨额财政税收,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一个行业。
从国内现实情况看,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还处在一个发展、完善阶段,且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还仍将继续存在。因为中国烟草仍未形成全国的大市场,国家专卖制度在全国的一些地方有被演变为地方专卖制度的危险,如果这种趋势不从根本上解决,将会阻碍中国烟草业走向世界的市场化进程。因此,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尽管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运作规则会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有某些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但这完全可以在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不断提高市场化水平,使专卖体制与市场化运行有机结合、有效统一。
2005年11月,国务院有关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的文件下发,明确提出烟草行业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法律为保障、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宗旨,以有计划地组织生产经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得以完全确立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