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行政处罚行为提出争议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行政途径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就是指法律规定某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按照传统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裁决纠纷应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所有纠纷,不论它是产生于公民与公民之间,还是产生于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都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裁决。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行政复议的存在也有其必要性。行政复议的存在全在于行政纠纷的特殊性。与其他纠纷相比较,行政纠纷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纠纷起因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是一个层级节制的体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指挥、监督的职责,它可以撤销、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监督权是维护统一的行政所必需的。监督权的存在,一方面使行政争议与其他纠纷相区别,另一方面也为行政复议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和条件。第二,行政纠纷涉及到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都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医药管理等,在这些领域产生的行政纠纷与专业技术知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解决这些行政纠纷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例如,排放污水元素的测定,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确定等,这些问题需要由拥有专家的行政机关来进行裁决。行政机关如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呢?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辩权、质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不服的等等。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所有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裁决争议的一种活动,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为了保证能够客观、公正、正确地解决争议,行政复议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程序应当比法院的司法程序更为简便、灵活,更能适应行政活动的需要。行政复议一般包括复议申请、审查、审理和裁决等几个阶段。(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示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审查。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2)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3)复议申请书未载全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审理。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村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四)裁决。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复议结论;(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对派出所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一、对派出所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吗?可以,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理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一些市县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征税的职权,但对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处罚有的税务所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关于哪些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因而引起了行政复议,公安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对于这些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由谁来管辖,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管辖,如: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由公安分局管辖,因为公安分局对自己设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领导和监督权,进行复议管辖义不容辞;二是也可以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如:对县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这一选择的规定同样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法申请复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是我国承担行政职能的机关,行政机关是具有执法权的,可以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是可能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时,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内,通过书面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证据。
可以。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新审查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权限范围。
【拓展资料】: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可以复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