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0 阅读:3

法律主观: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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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进行立案与不立案监督。

一、刑事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监督,由民事行政科监督。

二、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现象和情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并将结果报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诉决定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职能,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防止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立案、侦查、起诉,但是公安机关也有可能存在依法不实行立案程序或者无理由裁定不起诉的情况。此时,检察机关就需要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立案监督,规范其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监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等方式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其中,监督意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诉决定等进行书面监督,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改正建议。而检察建议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存在的执法问题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况提出建议,促使公安机关补充完善材料,从而达到有力证据的目的。总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是防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之一。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有哪些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诉决定,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监督意见。”这就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不当、裁定不起诉等行为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外,《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共同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3、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立案监督案件由检察院哪个部门办理

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及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最新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