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部队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定义就是:
1、第六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十六条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我们军队并没有“擅离军事职责罪”的,我的理解就是自行离开部队指定的岗位的而不是逃离部队的军人;
自行离开部队指定的岗位后造成部队和职责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1、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2、第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或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战争的行为。
(1)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限于参战的军职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现役军人;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目的是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并具有贪生怕死的动机,后者主观目的通常是逃避服兵役;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只发生在战时,后者既可发生在战时也可发生在和平时期。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战时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则是一般主体;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后者是投奔敌方,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在战场或者战斗状态下逃离部队,并非是投奔敌方,后者是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逃离部队罪
一、概念
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有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
三、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军人逃离部队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
对军人逃离部队时或者逃离部队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已情节严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应与其又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没有严重的情节,可将逃离部队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定逃离部队罪。
(三)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军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国公民。
2、投敌叛变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而不管行为人是被勾引、策动、收买,还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逃离部队罪只表现为逃离部队,并无投敌叛变的行为。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以后,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投敌叛变的,这就不仅触犯逃离部队罪,而且触犯投敌叛变罪,一般应择一个重罪即投敌叛变罪判刑。
(四)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相似的犯罪动机,如害怕打仗,客观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部队,其区别在于犯罪时是否面临战斗任务。前者主要指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也都没有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如部队正在向战区开进或者在战区休整待命等;而后者必须是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因此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
(五)区分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其主要区别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外,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现役军人,其行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已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其行为发生在担任指挥和值班、值勤任务时,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
(六)区分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后者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而且必须逃至境外。军人叛逃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并罚。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性事件时,以战时论。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12.5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后,军队组织讨论修改以至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直到1997年修改实施的新刑法在其分则第十章中规定了军人违法职责罪,其中关于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逃离部队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逃离部队罪及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款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民履行服兵役义务的规定。“逃离部队”,是指行为人未经过批准,为了逃避履行兵役义务而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客观上要具有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迷失了方向脱离了部队,受伤掉队,或者因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而没有按期归队的,都不能认为是逃离部队,更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逃离部队、屡教不改的,组织他人一同逃离部队的等情况。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确系家庭有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本人处理而擅自离开部队的,应当说服教育,可以给必要的纪律处分,而不能一律按犯罪处理。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战时犯有逃离部队罪的,处罚规定。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相对于平时逃离部队的危害要大,因而本款规定了较之平时逃离部队犯罪更重的刑罚,即,对于战时犯有逃离部队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是,战时逃离部队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是不同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是行为人在战场上、战斗中或者是在临战状态下,由于畏惧战斗等原因逃离岗位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已逃离了部队,只要是为了逃避战斗而逃离了战场和岗位,就构成临阵脱逃罪,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还应注意区分逃离部队罪与军人叛逃罪。这两种犯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后者则是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叛逃必定是逃离部队,因此,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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