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11 阅读:2

劳动仲裁的判决还没下,那么申请人是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的要求,那么撤回劳动仲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撤回劳动仲裁的法律后果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撤回劳动仲裁的法律后果

第一项:主动撤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后果:仲裁期限内,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第二项:和解后撤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后果: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后来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去调解,或者申请仲裁。

第三项:调解书送达前撤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后果:仲裁期限内,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第四项:视同撤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后果:犯了错就要负责,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如果想要重新申请仲裁的话,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刘

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

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

20xx年6月9日向贵委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现请求撤回。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

20xx年6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贵委已经受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人向贵委撤回劳动仲裁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三、劳动仲裁撤销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撤回劳动仲裁的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

撤回劳动仲裁会产生哪些后果要看撤回劳动仲裁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以协商处理,那么撤回劳动仲裁没有什么影响,

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法律主观: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讨论和表决,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结论性判断后,要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即制作裁决书。

一、仲裁裁决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证据条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出充足、确凿的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六种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中的一种情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的法院: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不得对仲裁裁决提出任何变更、无效、撤销等请求。

三、仲裁裁决书的作用有哪些

仲裁裁决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而解决纠纷,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效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申请可以撤回,在劳动仲裁未生效前,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可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按撤回仲裁申请后不能再申请仲裁,申请人如再次申请,仲裁委也不会受理。

一、劳动仲裁申请可以撤回吗

劳动仲裁申请可以撤回。未生效的劳动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书面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劳动仲裁按撤回仲裁申请后能否再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按撤回仲裁申请后不能再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三、仲裁的优点有哪些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提醒您,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今天有家企业通过朋友找到我咨询,称公司招聘了一位助理李小姐,李小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单位因为搬厂资料尚未整理仲裁时没有找出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员工的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下来后,公司找到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因不服裁决结果,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因故没有按时出庭,法院当天即做出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他现在所要问还有无救济途径。

一、按自动撤诉处理,还能否重新起诉

就该咨询问题,本所组织了律师研讨。律师们对此有较大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再次起诉,有的认为不能再次起诉。认为可以再次起诉所持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有认为不能再次起诉,所持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的规定并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的问题,法院不能根据这个规定允许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再次起诉。

《解释》第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程序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既然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也就丧失了就原劳动争议的再次起诉权,法院是不应该受理的。

但本案是开庭时缺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还能否再次起诉。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所明确的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不是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理自有诉权的一种行为,而按自动撤诉处理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一种处理行为,其诉权的处理不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当事人选择再次起诉是否就不受《解释》的规定?

其实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原裁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失去效力,因当事人不起诉或者起诉后的撤诉而发生效力,所以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允许当事人可再次诉讼,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解释》的初衷相悖。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按自动撤诉处理不能再重新起诉。

二、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能上诉吗?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三、能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单位有证据证明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那么本案有无撤销权?仲裁法49条针对的是仲裁一局终局的裁决书,本案并不符合此情况。

四、能否申请再审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运用得比较广泛,因一般情况下,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还可再次起诉,其实体权益并未受到损害,但现在是因裁定按撤诉处理而无法再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们律所的讨论过程中,对此问题也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目前的规定可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中并不包括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故应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已无其他诉讼救济途径,故对其申请再审应当予以受理。笔者认同第二者观点:无法再次起诉的按撤诉处理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1、可申请再审裁定的范围一般观点

哪些生效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是再审审查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民事诉讼中裁定种类繁杂,有的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有的只是确认某种事实或权利状态,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如依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定;还有的仅仅是因为法院工作程序的要求,如补正判决书笔误的裁定等。因此普遍认为《民诉法》第199条所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并非指所有的生效裁定,对于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应当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一般认为目前能够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以下几类: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1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来说,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受影响,更不会被消灭,原告完全可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因此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可能的救济途径角度来看,把按撤诉处理裁定排除在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之外的观点并非毫无道理。然而某些情况下,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也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实质影响,此时是否仍旧将其排除在可申请再审的范围之外则不无疑问了。

2.裁定可否申请再审的识别标准和本案的特殊性

通过对不予受理裁定等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判断裁定是否能够申请再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裁定是否具有终局性的既判力,不产生终局性既判力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二是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如果还有其他救济途径且该途径更为合理有效的,不能申请再审。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为例,该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审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并由此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尽管当事人可以另外通过对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来获得救济,但由于二审终审是我国诉讼中的基本制度,审级利益属于当事人的重大程序利益,该裁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当事人再无寻求二审救济的可能,故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本案所涉裁定与之类似,该裁定的作出直接产生原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效果,并且由于还存在15天不变起诉期的规定,由此产生当事人无法再次起诉的既判力,也不存在其他的诉讼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据此,本案中对原审作出的按撤诉处理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