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师?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

qq745048485 2024-11-11 阅读:4

法律主观:

婚姻家庭法律师?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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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生活常见的法律小知识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对以上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结婚须达法定年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二)严重遗传性疾病;(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结婚◆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一、女律师大多都很独立。女律师是现代职业女性的代表者之一,她们自力性强。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但也不缺乏柔情的一面,在生活中她们同其他女性一样,温柔、善解人意。

二、女律师大多漂亮或气质出众。律师的工作就是走出来面对大众,抛头露面,这就需要有整齐、靓丽的外表,所以她们会更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俗语说:人靠衣装,马靠鞍,女律师出门一般都是把自己整理的干净、漂亮、利落。

三、女律师大多善于言辞。律师这职业就是靠嘴巴挣饭的,没听说过律师不善于言辞的吧。不要以为女子少说话就是好的,其实在生活当中,说话也是生活娱乐的一种调节方式,也是一种情调。

四、女律师大多都很理性。理性的女子在生活当中,她们不会无理取闹,不会罗嗦,不会斤斤计较,也不会整天为找老公有没有外遇而翻个天翻地覆或跟踪什么的极端手段。

五、女律师一松要紧的工作有助于家庭和睦。众所周知,律师是个自由职业者,时间的弹性很大,基本上都是完全由自己支配的,这样就有力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不会因为小孩子无人照顾而辞掉工作,也不会因为经常请假受委屈而回家报怨。

六、娶个律师老婆说不准还能让你减少很多麻烦。律师不仅只是事情发生后解决麻烦的,重要的是预防,防患于未然。

七、娶个女律师可以分享她工作的乐趣。想想看,搞金融的男人和你大谈股票,搞工程的男人和你大谈螺栓,搞电脑的男人和你大谈网络协议,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而律师老婆可以向你讲办案工程的的轶闻趣事。虽然你对法律不见得有多深的认识,但你肯定明白这玩意儿说白了就是人和人勾心斗角,当评书听好了。

八、女律师能认识到家庭对于她的重要性。由于律师工作的原因能接触到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事情,特别是那些家庭纠纷,那些曾经相爱、深爱的人,一日变成陌路甚至仇人,看多了事态炎凉,她们会更懂得家庭、亲人的重要性,会更加的珍惜,也更懂得如何珍惜。

九、女律师都讨厌离婚。见了太多为离婚而打得毛血乱飞的苦命鸳鸯,不愿自己再去趟这滩浑水,所以他会比常人更努力地维系自己的婚姻。

十、娶个女律师对你的事业也有帮助。律师的交际面广、朋友多,都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综上,娶个女律师做老婆是不错的选择吧!嘿嘿

一、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对“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解释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实质上为解决夫妻家事代理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那么事实婚姻、非法同居者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

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

三、家事代理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

第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

以上是编辑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的介绍,希望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律师的作用为:

1、在生活中,对方可能隐藏的婚内财产,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委托有专业法律技能的律师,得到孩子扶养权的几率更大。

2、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还涉及债务分割、处理的问题,于财产继承,子女扶养,老人赡养等方面,律师同样起着很大的作用。

【法律依据】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