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果复婚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后复婚需要什么手续)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3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应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手续重新恢复夫妻关系。

离婚后如果复婚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后复婚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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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婚姻登记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进行审查,注销其离婚证,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重新确立夫妻关系。

3、但是,如果之前你们没有理清财产关系而离婚,不管谁手里财产多或少,现在如果复婚,都属于婚前财产,且受再次离婚财产保护的。孩子在复婚后,就共同抚养了,不再执行之前的单方面抚养。

4、手续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5、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离婚后复婚需要以下材料。如下:

1、中国公民: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外国公民: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妻离婚后复婚需要哪些手续

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5、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复婚的手续:

1、需办理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登记所需证件,至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常驻地的民政局提出复婚申请;

2、男女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提出复婚申请,分别填写《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手印;

3、民政局对双方所提交的证件及声明书进行审查,如符合复婚条件的,则办理复婚登记;

4、在复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办证人员需将原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撤销,发给双方复婚登记证。

复婚需携带证件有: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离婚证件或法院判决书。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复婚】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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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复婚需要的手续如下:

1、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领取结婚证。

民政离婚手续办理材料:

1、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手续的核心文件,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并签署,内容包括离婚的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2、身份证件:双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

3、结婚证: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4、子女身份证件:如有共同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子女的身份和抚养情况;

5、其他相关证明:如有房产证、汽车证等共同财产证明,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离婚登记申请表:需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注明双方的个人信息和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需要认真考虑和评估后果,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