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精装房如果不到四个月出现卫生间墙面漏水。这你要在买的时候就要检查一下,验一下房,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的话,肯定是可以跟开发商协商一下,看一下保修合同,一般是要求退房的,最好在验房的时候一定要验收好。
现在买房多数都是买期房,通知收房的时候看到实际与自己所想的不同心里难免有落差,遇到房子存在问题或者与当初买房时签订的合同当中的描述不符,不要急着就想着退房。
我这不是帮着开发商说话,恰恰相反,我是在为你考虑,想要真正能够退房那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不然为什么全国各城市每天都在上演业主维权事件?就是因为房子那么多问题都无法退房。
如果说只是维修整改拖了两个月时间就想达成退房的话,可以明确告诉你,成功的概率基本为0,。面对开发商,个人业主相当渺小,拖你两个月半年的你去投诉维权都没人搭理你,更别说退房了。不信你可以尝试按照你的目的找开发商谈谈看。
不过现在你可以争取的是,如果你还没有签字收房,那么开发商拖这么久整改,他是需要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如果你已经收了房,那么只能在业主群或者论坛里诅咒开发商几句泄泄愤了。
真的,以上观点属于个人好心建议,对于房子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建议你百度搜一下“翘楚验房”
我们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都很少会注意一些退房的事宜,因为谁买房子都没有提前去想着退房的,但是一旦发现了问题后再想要办理退房的手续那就难了,尤其是对于精装房。不过,现在武汉出台了一项精装房退房政策,那么,精装修退房是怎么回事?退房绝招有哪些?
精装修退房是怎么回事?
1、此前,东莞宣布从今年3月1日起,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房。不过,这里退的只是定金,是为了避免购房者一时冲动买房。东莞也是国内首个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2、近日,武汉使出了比东莞更狠的大招:对于精装修房存在问题、于购房者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购房者可以解约退房。
3、一份落款为武汉市房产交易中心的文件在网上流传。为贯彻落实市主要领导关于我市精装修商品房信访问题化解的批示,经市局研究,79个涉稳项目,凡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不要求购房人提交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请各区局按要求落实,同时做好政策解释。
退房绝招有哪些?
1、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较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
2、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
3、如业主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可提出与开发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并可以修复,法院将不予支持业主退房请求。但若鉴定后发现裂缝无法修复,法院则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请求,同时会判鉴定费和业主的装修费由开发商支付。
有关于精装修退房是怎么回事以及退房绝招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小编就给大家分析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对于精装修的房子,一般情侣下退房是比较难的,但是我没看到武汉已经出台了这项政策,这又是在释放一个什么信号呢?也许未来精装房会成为市场主流。
精装房不达标可拒绝收房。
关于该房屋精装修部分的质量问题,双方仅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有整改义务,对开发公司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作任何约定;且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还约定了我不得以该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房。
2008年1月8日,我在验收该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存在多处严重问题,致使我无法实际入住。于是,我要求开发公司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但直至2008年2月26日,该房屋才被基本整改完毕,导致我直至2008年4月份后才能使用该房屋。
为此我要求开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开发公司则认为其已完成了整改义务,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黄金楼市答: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薛冰峰表示,现今精装修户型比较热销,发展商在签订精装修房的预售合同时,往往通过格式合同,对精装修部分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避而不约,购房人因求房心切草草签下合同,等到房屋交付时遭遇装修质量问题,又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预售合同未对装修质量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吴先生只能以其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吴先生以该地段的同期租金标准,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针对此类情况,建议购房人在购买精装修房时,应在预售合同中对装修标准、装修发生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如何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且注意约定出现何种装修问题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或要求退房。
开发商逾期取得产权证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市民宋先生问:我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应在2007年11月8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但开发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直至2008年3月还未拿到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致使我迟迟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我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其逾期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损失吗?
黄金楼市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宋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预售合同中,应对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及开发商逾期办理产证、购房者仍接受房屋时,发展商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作明确约定。
房屋不符合约定建筑设计图购房者有权索赔
市民方先生问:我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附件二中的建筑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我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预售合同签订后,我如约支付了房价款,未料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在房屋的阳台外多出了一条消防通道,该消防通道直接通入该房屋内,他人可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室内,严重影响了我及其家人的安全,且消防通道的建造还对该房屋的采光、通风等造成了一定影响。我认为该消防通道使房屋价值遭到了严重贬值,开发公司应对此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黄金楼市答:上述案件中,开发公司应当告知方先生消防通道的建造情况,让对方决定是否购买,开发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且消防通道确实对系争房屋的安全、采光、通风有较大影响,相比同样房屋的价值有所降低,开发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展商应在购房合同中,将房屋的安全、采光等隐性问题明确告知购房人,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购房人也应当查看相关图纸,了解房屋的各方面问题。
擅自变更已约定的小区布局开发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
市民陈先生问:我购买了一套住房,预售合同附件四的小区平面布局图中约定了该房屋所在楼房的裙房部分用作商场,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征得我和共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我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开发公司应当支付总房价3%的违约金。
预售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所有的房款,但在验收该房屋时,我发现开发公司擅自将该房屋所在楼房的裙房改作餐饮用途。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吗?我应该怎么做?
黄金楼市答:一些发展商往往会在销售时对小区平面布局做许多口头承诺,但这些承诺并未被载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等到交房时,购房者面对小区平面布局与发展商口头承诺不符的情况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上述案例中,预售合同中约定了楼房的裙房用作商场,在规划技术规定中,餐饮服务场所和商场是明确区分的,陈先生以此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如果该餐饮店的开设对陈先生购买的房屋造成了环境污染等,陈先生还可要求餐饮店承担侵权责任,建议购房者在预售合同中对发展商的各种口头承诺予以明确,以便在发展商违约时有约可循。
样板房、样板区与交付是否一致应作说明
市民顾小姐问:我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别墅。在购买该别墅时,其外部环境尚未完工,我根据样板区的设计状况与开发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但对该别墅进行验收时发现:该别墅沿河的栈道和亲水平台明显不同于样板区的风格、其做工和材料有很大出入。该别墅周围的绿化仅为几棵树和3-4平方米的草地,与开发公司的承诺、售楼广告上的介绍以及样板房的情况相差甚远。
我多次要求开发公司及时整改,但开发公司在整改后仍离样板房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金楼市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别墅开发商往往认为样板房不同于样板区,样板区的环境标准并不是所购房屋的环境标准。实际上,别墅周围的环境标准对购房者购房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发展商建造了样板区,则样板区同样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与实际交付的别墅区一致。上述案例中,顾小姐以此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如整改无法达到一致,开发公司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别忽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费
市民沈先生问:我买房时,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中约定了由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维修、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交纳有关费用,预售合同中没有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约定。房屋交付后,开发公司向我告知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为每平方米3元5角,我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开发公司当初口头承诺前期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元5角,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能擅自改变,且预售合同也未对前期物业管理费作明确约定,怎能随意定价?
黄金楼市答:购房者和发展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忽略了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约定,以致房屋交付时,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法律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上述案例中,由于沈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予约定,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建议购房者和开发公司在预售合同中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明确约定,以免事后无法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