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范围,反担保人条件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3

法律主观:

反担保人范围,反担保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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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的规定如下:,1.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就消灭。,2.如果是保证担保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人无职业可以担保,但是一般债权人会审查和要求担保人具备相应的代为清偿能力,因此无职业的个人如果不具备代为清偿能力,债权人可能不会接受其做担保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房产不得恶意随意转赠或出售,必须结束担保以后才可以,否则违反担保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1.贷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担保,这里的担保是指用房屋作为债务履行的抵押。,2.因为贷款的房子,已经事先抵押给了银行,所以,只能就房屋的剩余价值进行抵押。如果用房屋全额做抵押的,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再后设定的抵押权。,3.设定抵押的房屋,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卖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知识延伸

工程担保中的反担保:法律要点与实务概况-工保网

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顾名思义,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

在工程承包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如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由于其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且在掌握工程担保信息和技术知识中处于劣势等不利情况,因此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因此反担保的责任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范围相同:反担保可以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可谓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每一个主体而言,了解反担保的法律和实务要点兹事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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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反担保的法律要点

根据司法解释,反担保的成立需满足4个要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书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件强调了反担保的从属性质: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担保的法律关系: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

第三要件明确了反担保的法定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别于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不能产生反担保),也叫做求偿保证、求偿抵押和求偿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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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反担保的实务概况

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

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

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

实践中,商业银行应注意规避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

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

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来源: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

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也应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及时到市一级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

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

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

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

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

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

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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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人是什么意思

1、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反担保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立,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立。

问题一: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有什么区别简单的说,甲是贷款人(用钱的人),乙是担保人(个人或企业或担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银行或小贷公司),丁是反担保人(为甲向乙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通常用个人信用或反担保物)。

关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没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为甲提供担保来提升资信能力,而丁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担保物(通常甲和丁是业务关系户或者亲属或者其他建立在个人信用之上的较亲密关系),如果甲无力偿还贷款,乙将替甲向丙还款(也叫代偿),而乙发生代偿后会采取追偿措施,来弥补自身的损失,而追偿的对象就是丁的反担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担保人和反担保人)都属于担保人,不同的是,乙发挥的职能是金融中介,而丁发挥的职能仅是担保。

问题二: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反担保人供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问题三:什么叫反担保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海。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具体地说,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问题四:举个通俗的例子说明反担保是什么意思?甲借了乙的钱丙是憨保人但丙让甲出具实物或证明证明甲有能力还钱如果还不了自行负责的担保就是反担保

问题五:银行反担保是什么意思想了半天,怎么给你解释好,还是百度里面有个案例比较好。

你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不具备银行贷款申请的条件,于是,有担保公司为你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银行有了风控的保障,便可以贷款给你公司。但是担保公司也会考虑到自身的担保风险,于是会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或者其他固定资产抵押的担保品来反担保。在银行贷款到期的时候,如果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要履行担保责任对银行进行借款本息的偿还。然后担保公司再执行你公司的反担保品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

这个例子好理解一点。文字的太拗口。

问题六:几个反担保人责任怎么划分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现实中反担保是可以解除的,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问题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可以是一个人么?其中有怎样的关系。求大神赐教反担保人是提供反担保物的人,也就是借款人或称为债务人,

担保人是对借款人提供担保向银行(也称债权人、贷款方、债权人)申请贷款。

反担保物是提供给担保人的保障,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那么反担保物就由担保人处置,但是担保人要替债务人还款给银行!

问题八:反担保和再担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30分 1、反担保是担保方提供担保,由被担保方提供增信保障担保人利益;

2、再担保是担保方提供担保,由其它担保方提供进一步的增信。

问题九:反担保是什么例如:你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不具备银行贷款申请的条件,于是,有担保公司为你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银行有了风控的保障,便可以贷款给你公司。但是担保公司也会考虑到自身的担保风险,于是会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或者其他固定资产抵押的担保品来反担保。在银行贷款到期的时候,如果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要履行担保责任对银行进行借款本息的偿还。然后担保公司再执行你公司的反担保品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向你推荐一个投融资业内人士的博客,博客名字就叫“投资融资那点事”,您可以看一下,其中有很多投融资相关业务的介绍和分析,看后相信会对你有很大的帮助。通过百度搜“刀客老赵”,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他的博客。

问题十:什么是反担保条款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编辑本段

合同内容

编号: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矗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