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市雨花区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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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雨花区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市雨花区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政发〔201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3〕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对其房屋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家补助、过渡补助和按期拆迁奖励、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集体设施补偿和其他补助等标准以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征收农村集地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一)单位:元/亩

地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水田

2600

2210

专业菜地

6500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5460

专业鱼池

4420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3770

旱土

1820

水塘

水库

2600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2210

青苗补偿标准(二)单位:元/亩

地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26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2210

人造用材林木

26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2210

非人造林木

26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2210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种

规格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胸径

(离地1.5米)

高度

各种花卉苗木

1米以下

2000-3000

3250-3900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1米以上

700-1000

3900-5200

4-9厘米

600-700

7800-9100

10-19厘米

300-450

10400-11700

20厘米以上

150-200

13000-15600

三、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购房补助费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标准

农户补助标准

非农户补助标准

≤5

>5

钢混

970

100%

95%

710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520元/平方米;

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4万元/人。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900元/平方米。

砖混

一类

780

580

二类

710

砖木

650

100%

520

土木

520

390

备注

1、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4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区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1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四、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层高加价

成新折算

≤5

>5

钢混

970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3元/平方米的补偿。

100%

95%

砖混

一类

780

二类

710

砖木

650

100%

土木

520

备注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表三第二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五、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项目

标准

备注

房屋搬迁补助费

8元/平方米•次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补助费

32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8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260元/平方米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六、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房屋结构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钢混类

1.主体结构

框架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隔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2米,二层以上净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减因素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房屋结构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混一类(二层以上、含二层)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以上墙;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减因素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房屋结构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混二类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砖墙或18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减因素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

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七、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室外设施

52000

4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每增加1人,增加13000元补偿费用。

生产用房

(为农业生产服务)

平方米

156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他费用。

农用工具、牲畜

2000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八、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65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九、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亩

类别

设施补偿标准

备注

专业菜地

6500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3元/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每亩2600元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60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3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2600元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专业鱼池

6500

水田

3900

旱土

1950

其他农用地

1300

十、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目

规格(单位)

标准(元)

备注

砂石场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208000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90元。

停产、停业补助费

200(米)以下

26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200-500(米)

39000

500(米)以上

52000

按期拆迁

腾地奖

78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预制场

设施

260000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停产、停业补助费

26000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

腾地奖

52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砖场

轮窑

1(门)

104000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停产、停业补助费

1(门)

2600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

腾地奖

78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十一、其他补助费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注

机械拆除费

平方米

20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混凝土、整石坟墓

3000

双冢加50%

三合土、砖石坟墓

2000

同上

土坟

1200

同上

这个规定是违法的,废了

不知道原来按照这个规定做出的处罚、拆迁等等是否再更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而易见,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也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仅属地方性规章文件,绝不属于法律的位阶。所以,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已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二、长沙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第六项我们可以看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来规范。

长沙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规定》中,已经将属于“非国有资产”的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列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之内。而该征收规定又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显然,该《房屋征收规定》已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是违法的。

三、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增加的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两部法律均严格规定在“征收个人房屋”时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即:

(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方可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

(二)征收房屋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律”不能任意扩大到行政法规,只有法律授权时方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规章不可以设定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程序及相关制度。

(三)征收公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是对征收公民私人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的底线要求。

总之,我个人认为,长沙市政府出台的这个《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是不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依据该《房屋征收规定》征收长沙市广大居民的房屋而引起的行政案件时,应以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程序违法”为由,而撤销该类房屋征收决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

(长政发[2009]2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向市拆迁办申请组织项目分类评估,市拆迁办应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条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市拆迁办应当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研究,确需修改的,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产权详细情况,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情况,征收实施期限等。

第十一条区征收实施部门将修改和完善后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批准,并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

3、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证明;

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拆迁办监管。未足额存入的,区征收实施部门不得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及时监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照经批准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区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对于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区征收实施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2、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户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区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市拆迁调解,并提交拟定的分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户评估报告、协商笔录、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权属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产籍等相关资料;

4、市拆迁办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征收补偿安置的价格和方式

4、搬迁期限

5、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长沙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共分为市内五区(含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和雨花区)、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区和浏阳市等五个大类。

其中,市内五区I类补偿标准达到76000元/亩,相较于老标准66000元/亩,提高了1万元/亩;Ⅱ类标准则由60720元/亩提高至70000元/亩,提高幅度达9280元。

在地类修正系数方面,内五区老标准中旱地和园地的系数均为0.7,新标准则全部提高至0.8,林地则从0.5提高至0.6。

在四县市I区补偿标准上,长沙县和望城区均从47520元/亩提高至54700元/亩,提高了7180元;宁乡县则从43010元/亩提高至50000元/亩,提高幅度为6990元;浏阳市则从45540元/亩提高至52400元/亩,提高了6860元。

扩展资料

专业菜地方面,一类专业菜地为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为40000元/亩。鱼池方面,一类专业鱼池22000元/亩,二类专业鱼池11000元/亩。不过,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将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执行。

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此外,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此外,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则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社保费90元。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按照有关规定确保20元/平方米的社保费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社保费收取标准。

参考资料: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情况解读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新政策有什么?根据通知,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以下简称“内五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对其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补偿、住宅房屋补偿、企业房屋补偿、房屋搬迁补助、过渡补助等各项补偿(助)标准进行调整。经综合测算,此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整体上调幅度接近30%。为鼓励按期倒房腾地,通知规定,在内五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分三个时段按照8万元/户、5万元/户、3万元/户三个标准给予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具体时限和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严格按以上三个标准执行。个人合法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倒房腾地的,由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据相关证明将奖励费点对点地支付给被拆迁对象,规定时限内没有倒房腾地的不予奖励。同时,为调动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在内五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增设1.5万元/亩的按期腾地奖,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奖励拨付必须与腾地期限、腾地进度和工作考核严格挂钩,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此次补偿标准调整只针对内五区范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仍依据原有执行标准实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同时,四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的最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对相关征地补偿的标准提高了很多,其实也是根据经济发展和当地收入水平做出的政策调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商品房的价格也节节攀升,对征地补偿的提高也是适应房价升高所做出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各区之间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