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行政执法类别有: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2.行政执法知识的内容简介
《行政执法知识》根据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考试大纲》的要求,汇聚中公教育最顶尖的研发队伍和一流的师资队伍,凝聚8年潜心研究之心血,以多年教学实践为基础,全面解析深圳市行政执法考试特点,用当下通行的、专业化的观点对法律试题进行诠释和解析,筛选、比较、确定最佳解题思路和解题方法,针对考生在备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多角度,多形式地为考生讲解考试地重点与难点,使考生在备考路上畅通无阻,先人一筹。
《行政执法知识》在编写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遇到的时间短、任务重、法条多的特点。在繁多的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中精挑细选,使考生在阅读《行政执法知识》时既能够重新温习学习过的法律理论,也能够最大效率化的掌握重点法条和易混法条,做到记忆的准确、快速、稳定。
《行政执法知识》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通过对深圳市公考行政执法知识试卷的研究分析,该卷所涉内容除硬性的行政法条文以外。行政法理论部分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使广大考生在复习中不遗漏考点,本部分依据《大纲》为结构框架,在各章、节设计上做到条理清晰,流畅。同时考虑到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在复习中可能出现不分轻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学习方式,《行政执法知识》尽量避免引用一些学术上有争论的观点以及一些繁琐的,深度的理论分析性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考生在总体上全面的把握考试全部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考生简洁、明了的对细微考点进行精确记忆,做到有的放矢。所以,考生通过对本部分的学习,可以迅速的提高应对行政法理论型题目的能力。同时,可以与具体的法律条文融会贯通,使考生达到知其意,明其理。
第二部分条文精解
法律条文是行政执法知识试卷的重中之重。考生通过对卷面的了解会发现,所涉及的大部分题目均是考察法律条文。甚至有的题目直接考察法条原文。所以,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部分系中公教育一流团队对各个法律条文逐一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一步:对各条文中的常考法条、难点法条、易混法条以及经常可以作为考点的关键词作出标注,可以使考生有针对性的复习。第二步:对重点法条进行提炼,并将其精华部分注释精解,可以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捞到“干”的东西。所以,本部分内容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以及复习时间不够充分的考生意义重大。
3.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相关阅读: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相关阅读: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的概念(一)法律要件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式产[更多]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的概念(一)法律要件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式产生影响,因而当事人的撤回申请须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程式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应予准许。 1.主体条件: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有权的人[更多]
4.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5.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指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行政执法知识学习指导》这本辅导用书。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录(聘)用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较全面地覆盖了相关的知识点,并辅以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题,利于应试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内容。
应试人员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按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上篇一、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学习要点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学习要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下篇六、刑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他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八、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九、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提纲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一)司法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四)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劳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6.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指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行政执法知识学习指导》这本辅导用书。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录(聘)用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较全面地覆盖了相关的知识点,并辅以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题,利于应试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内容。
应试人员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按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上篇一、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64636263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学习要点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学习要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下篇六、刑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他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八、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九、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提纲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一)司法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四)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劳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7.行政执法知识
(亲:觉得回答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应该是这个专业的一个方向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介绍??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学、行政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机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政治学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和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等科学方法或技术; 3。
具有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出版机构、教育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4。了解有关政治体制、决策过程以及党政管理法律、制度、方针、政策; 5。
了解政治学及行政学、法学、国际政治学和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政治学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行政学概论、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中国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社会政治分析、比较政党制度、市政学、公共政策概论、行政法学、人事行政学、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参与课题研究、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8周。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学位:法学或哲学学士相近专业:国际政治、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五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法院结案方式一般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法院考评法官时,要考核调撤率、上诉率、息诉服判率、审限内结案率等方面。
一个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达三、四百件,有的案件判决书动辄都有几百页。如果不积极劝说原告撤诉,最后绩效考核可能是最差的一个。因此,法官会想让原告撤诉。
司法实践中法官建议当事人撤诉这种情况是有的,不违法。
但是法官也只能是建议,法官的建议当事人是否采纳,决定权仍在当事人手上。而且撤诉必须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如果当事人不书面申请撤诉,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同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分类:
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2.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只有二十七条,没有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