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人什么意思 杀人偿命是什么意思

qq745048485 2024-11-11 阅读:4

戏杀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因嬉戏而误杀伤人。《唐律疏议》记载:“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嬉戏者本无害人之心,但因造成伤害后果,故应处刑罚。刑罚据情节而定。《唐律疏议》又曰:“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唐律还规定,对其亲尊长等“不得为戏”,如因戏而致死伤者,“以斗杀伤法论”。

过失杀人什么意思 杀人偿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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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规定戏杀罪轻于斗杀,明清皆以斗杀论,至光绪末年又减轻论处。唐律规定,减杀人罪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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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颁行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

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该法典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戏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律疏议

杀人偿命的意思是杀人者应该抵命。

杀人偿命源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而这句话的出处是元·马致远《任风子》第二折:“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白话释义:可知道杀人者须抵命,欠债者要还钱,你应该这样说才是对的。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读音:shā rén cháng mìng,qiàn zhài huán qián,用法:作宾语、定语、分句;用于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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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律探讨

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中式偶句真理”里,“欠债还钱”四字深植于契约精神,而“杀人偿命”仍不过是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性立法。当今世界昌明,人道主义已经深入人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万鄂湘曾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但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当下几乎无法讨论,因为“杀人偿命”这个千年古训在国人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很难一下子丢掉。

但死刑是一种灭绝希望的惩罚,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略论其一,“死刑之下,必有勇夫”。历史学家慨叹秦朝末年的那场大雨改写了中国历史,是因为它浇灭了陈胜、吴广活命的希望,所谓“失期,法皆斩”。

在此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废除死刑,给死刑犯留存希望,同样也会给社会增添希望,使死刑犯在押上断头台之前不至于因为绝望走得太远。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多一分绝望,社会就多一分绝望。

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样评价死刑:“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好法律应"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

古代乱世之时,人命低贱入蝼蚁。但是一旦恢复秩序之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法律秩序的底线。

刘邦入咸阳,与秦人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杀人的结果是没有得商量的,那就是“以命抵命”。

武侠剧里,侠客杀人如麻,而且还管杀不管埋。这其实恰恰是现实中无法实现,而以另一种与现实截然相反的方式表达出来的缘故。本质上就和我们玩网络游戏是一个性质。现实中被压抑而无法实现的部分,通过虚拟的方式来发泄出来。

古代的治世的时候,其实对“杀人罪”规定得是比较详细的。

早在秦朝的法律里就将杀人罪分为了4个类型,分别是有贼杀、斵(同斫,实际指斗杀)杀、故杀和擅杀这4种;

汉朝的法律规定了5个类型,分别是贼杀、谋杀、斗杀、戏杀和过失杀这5种;

到了魏晋时期,杀人罪增加到了6种,分别是故杀、谋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这6种;

而最终在唐朝《唐律疏议》固定了7种杀人罪,一直被封建王朝沿用到民国初年。分别是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这7种。

这7种“杀人罪”根据情况和程度的不同,量刑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第一,“谋杀”的罪行,《唐律疏议·贼盗》是这么规定的:

谋议者徒3年,已杀伤者绞,已杀死者斩。

意思就是说,如果有预谋但是未实施的,嫌疑人就坐3年大牢;已经实施但是受害者受伤没死的,嫌疑人就要判处绞刑;已经实施并且受害者已死的,嫌疑人就要被砍头。

也就说如果按照正常律法,潘金莲和西门庆,如果不被武松杀死,也是要被官府抓了砍头的。

第二,“故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故意杀人者斩;故杀未死者,依故意伤人论罪。

意思就是说,犯故意杀人的罪的,嫌疑人要被判处砍头。如果故意杀人未死的,嫌疑人要按故意伤人罪论处。而《唐律疏议·斗讼》规定,故意伤人罪,用拳脚打伤人的,判10天牢狱;用器物伤人的,判20天牢狱,用刀刃或热水等伤人的,判30天牢狱;伤者有骨折等重大伤害的,判40天;如果打伤后致死的,直接按故意杀人论。因此看来故意杀人,只比谋杀稍微轻一点。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律法来判,李逵应该是被官府砍100次脑袋都不嫌多的。

第三,“劫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这里的“劫杀”不是抢劫杀人的意思。而是“劫夺囚犯”、“劫法场”的意思。意思就很明白了,只要你去劫夺囚犯,杀了人,不管是首恶还是从犯,一律处斩。

按照这个律法来判,梁山下来去江州劫法场的有一个算一个,全部拉出去砍头。

第四,“斗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斗殴杀人者绞,虽因斗而用凶器杀人者,与故杀同;

但是但是有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当“斗杀”发生在主人和家仆身上时,嫌疑人的问题就显得没那么严重了。

主人殴打部曲至死徒一年,故杀部曲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如部曲有错误,主人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相反,部曲过失杀主人者绞,伤及詈者流。

意思就是斗殴杀人的判处绞刑,和故意杀人同罪。但是有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殴打自己的家仆致死,虽然也叫斗杀,但是主人只要坐1年大牢;故意杀自己的家仆,也不过就坐1年半大牢;此外如果主人是惩罚过当,或者过失杀人,则不需要负责任。但是如果家仆反过来哪怕是过失杀了主人的,也是要被判绞刑的。如果家仆因为过失弄伤了主人,则要被打骂或者流放。

所以我们一直讲的武松“斗杀西门庆”,很多人都说他是因为自己是捕头懂法,所以不致死罪,很显然逻辑错误。斗杀致死不被判刑的,那是主人对家仆。武松和西门庆没有这层关系。因此武松哪怕是“斗杀”的西门庆,但是因为用了刀,理论上同样是要被判砍头的。但是阳谷县令脑袋不是一般的活,硬是判了个“误杀”,减一等,流放3000里。

第五,“误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意思就是因为斗殴而伤及无辜的,以斗杀致伤论,但是如果这个无辜死了,那也就不用判死刑,只要流放3000里就行了。

所以武松也好,宋江也罢结过都明明不是误杀,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被判了“误杀”,被流放,而留了一条命,后来才有了他们的啸聚梁山的那点破事。

第六,“戏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戏杀人者,减斗杀人二等,即徒三年。因斗殴、僵仆而致旁人于死者,以戏杀论。

意思就是本来无杀人的意思,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因而致人于死的,参照“斗杀”,减两等处罚,坐三年大牢;因为斗殴,或仰或伏,躺倒于地,致人于死的,按照“戏杀”论处。

其实如果阳谷县令真的对武松有感情,他就应该按照“戏杀”来判武松,说他和西门庆、潘金莲玩俄罗斯轮盘赌游戏,结果西门庆和潘金莲输了,所以他们死了,为了处罚武松,让他在阳谷县坐3年大牢,也就不会有后面那些事了。

第七,“过失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以致他人于死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意思就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事实并无认识,而意外发生致死的结果。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讲花钱就可以赎罪了。

这最典型的就是“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了,如果严格按照律法,请个好一点的律师,鲁达没有必要卷了细软跑路的,判个“过失杀”,花钱可以赎罪的。的确鲁达也没有想到这个郑屠这么不禁打,三拳就死了。

过失:是指“应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无法达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应达到的谨慎程度。

两层含义:

1、因疏忽而犯的错误

2、在法律上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危害,谓之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有的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重要的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反而又控告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这种情况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再如,在审计中未能发现现金等资产短少时,被审计单位可以过失为由控告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又可以说现金等问题是由缺乏适当的内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为由反击被审计单位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