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只及于香港地区。这显然是错误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基本法依宪法的规定而制定,它涵盖了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制度,在香港其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被称为“小宪法”。香港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从而与中国宪法保持了一致。
同时,基本法规定了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内地各省与香港的关系,如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如果基本法只在香港有效,那是不是中央各部门、内陆各省可以不理睬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而可以随便干涉香港的事务了?显然不是,内地不得干涉香港事务,就是基本法规定的,所以显然对大陆也是有效的。如果不适用大陆,那各省岂不可以乱来了?
有人会问:那是不是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也适用大陆?哈哈,其实恰恰是基本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只在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所以内地不得实行资本主义(当然根源是大陆宪法规定的),内地各单位必须承认香港的特殊地位,恰恰是基本法规定的,显然对大陆是有约束力。
《特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这是关于法律效力之效力范围的问题。
《特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于法律(广义)的制定主体不同,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空间效力也是有差异的。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第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