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切实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第15条。
2.《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0〕11号)第17条。
3.《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第1条、第7条、第19条。
二、人才购房券
1.对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下列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人才购房券,领券后工作满3年兑现、实际补助金额在发放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1顶尖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购房券,亦可以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符合《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第1条规定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按全职引进顶尖人才购房券标准的减半额度发放购房券。
2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券。
3省部级领军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券。
4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券。
5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毕业生,给予最高50万元购房券。
6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技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券。
7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给予最高15万元购房券。
2.对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我市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新全职引进和事业单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工作期间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给予一次性发放20万元购房券,领券后工作满3年兑现、实际补助金额在发放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3.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用人单位新全职引进40周岁以下的青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和东阳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发放的人才购房券标准上浮10%。40周岁以下青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的认定标准为在其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40周岁以下东阳籍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的认定标准为在其大学毕业前其户籍地为浙江东阳或曾为浙江东阳、中考或高考生源地为浙江东阳并在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年满周岁当月按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确定。
4.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东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到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新全职工作并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购房券标准发放人才购房券,其中40周岁以下的东阳籍全日制专科毕业生不再享受发放的人才购房券标准上浮10%。
5.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全职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博士毕业后2年内回我市全职工作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认定标准为在其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回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年满周岁当月按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确定],按新全职引进40周岁以下的青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购房券标准发放人才购房券。
6.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不动产权登记日期为准。
7.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申请人(家庭)在购买本套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前在东阳市域范围内无国有土地性质住宅(含已经网签备案和撤销网签备案的住宅、获批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宅基地),商品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国有土地性质住宅为准。
8.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按照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时的最高人才层级确定人才购房券发放标准,同时按照确定人才购房券发放标准的人才层级计算劳动合同签订和工作年限。
9.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的买卖、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司法拍卖等变更权利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需申请获得《东阳市人才购房券》,并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凭《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由市资规局负责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注明:“享受政府人才购房券补助,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的买卖、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司法拍卖等变更权利人的行为],5年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经东阳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相关凭证后解除相关上市交易限制。”
10.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再申请获得《东阳市人才购房券》,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未注明相关限制上市交易,兑现人才购房券前没有上市交易等变更权利人行为,需在符合领券后工作满3年的前提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兑现。
11.已获得人才购房券实际补助的人才须在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全职工作未满5年调离我市或不再符合享受资格,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人才购房券补助款,应退回的金额=人才购房券实际补助×(未履行服务月数÷60),在相关款项退回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解除上市交易限制的相关凭证。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5年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须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其符合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并出具相关凭证后,由市资规局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凭证办理相关解除上市交易限制手续。
12.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的0.5%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人才购房券兑现,每年专项资金保障额度最低不少于5000万元。对本细则“二、人才购房券”第1条第1-5类人才和第2条人才购房券兑现按照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给予全面保障,第1条6-7类人才购房券兑现实行年度定额制,每年集中兑现1次。其中,本细则“二、人才购房券”第1条6-7类人才购房券兑现在年度定额中按照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安排,在购房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人才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优先安排,对当年度未兑现的优先列入下一年度定额。
13.人才购房券补助和人才公寓申购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三、人才租房补助
1.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2.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500元、4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3.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全职引进和我市新自主培育的高级技师、技师,与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无家庭住房并租房居住,分别给予每月800元、40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4.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东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到我市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高校、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新全职工作并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标准给予租房补助。
5.对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全职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博士毕业后2年内回我市全职工作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认定标准为在其年满40周岁当月(含)以前回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年满周岁当月按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年月确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租房补助标准给予租房补助。
6.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按照在我市租房时的人才层级确定人才租房补助标准,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申报,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费。
7.人才租房补助与人才购房券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过人才公寓购租、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租房补助。
四、部门分工
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购(租)房补助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确认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社保缴纳情况等,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确认最终补助金额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2.市法院:负责审核申请人负刑事责任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3.市发改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负责将人才政策申报过程中由职能部门出具的被认定为失信信息记入弄虚作假人员、单位的信用档案。
4.市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和中考、高考生源地是否为浙江东阳并出具审核结论。
5.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大学毕业前户籍地为浙江东阳或曾为浙江东阳以及其东阳户籍未成年子女(含法定认可的未成年养子女)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6.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8.市资规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不动产权登记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注明相关限制上市交易信息;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5年上市交易限制期满后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其符合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并出具相关凭证后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9.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审核申请人家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含已撤销)。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获批和批建宅基地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11.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人才购(租)房补助申请的初审。
五、办理单位
1.受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2.受理科室:市人才服务和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市振兴路609号9楼905办公室;电话:0579—86633480)。
3.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其中每年9月30日为“二、人才购房券”第1条6-7类人才购房券兑现当年度申报截止日。
六、其它事项
1.2018年6月25日以前引进人才的安家津贴仍按《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80号)、《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度起不再发放。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新引进的人才,不享受安家津贴政策。
2.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至2022年1月1日以前新全职引进和我市新自主培育人才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购买我市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或无家庭住房租房居住,在符合《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0〕11号)、《东阳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东人社〔2022〕11号)的相关规定并与本细则不冲突的前提下,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
3.符合《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的相关规定享受购房券的人才,在本细则制定出台前已获得人才购房券实际补助的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已领取《东阳市人才购房券》但未获得实际补助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换取新的《东阳市人才购房券》、领券时间按照换取前《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的领券时间计算,其中已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的可根据人才意愿选择按原申请条件、标准执行。
4.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按照《东阳市重点人才目录(2022年修订版)》认定。
5.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自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同等情况下可享受全日制研究生相同的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按照人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时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认定。2017年9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公布前毕业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可按“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标准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
6.在我市全职工作和自主培育的人才应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进行认定,在我市范围内更换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人才相应职业职称技能证书须由浙江省有关部门核发,浙江省外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证书须经浙江省有关部门确认。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的人才,应当留存工资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购房款转账记录等资料备查。
7.申请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租)房补助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弄虚作假人员、单位的信用档案,同时收回相应款项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家庭)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全部费用。
8.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中的家庭成员包括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法定认可的未成年养子女)。对符合条件并已申请获得《东阳市人才购房券》的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后,在申请人才购房券兑现时因结婚原因导致其婚前购买的住房为非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仍按婚前情况认定为家庭首套商品住房,夫妻双方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9.商品住房交易房价畸高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的房价作为实际房价,评估的费用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申请人在领取人才租房补助后再申请人才购房券,须在其人才购房券兑现时扣减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助。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未在我市重新就业;2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还在执行期;3已办理退休、退职、病退;4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1.公务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在职高层次人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含在职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人员(不含高校院所、公立医院、公办学校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含在职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我市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省部属单位在我市全职工作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享受同城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待遇。
12.本细则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及同一人才符合多个人才购(租)房补助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人才购(租)房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购(租)房补助政策。申请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的商品住房产权由非夫妻关系多人持有的,不享受人才购房券补助政策。
13.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明确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认定。
1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的涉及本细则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篇一】2020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用途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在
年月日前分次付清,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前,支付甲方房款;
2、于前,支付甲方房款;
3、。
三、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年月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方承担,营业税由方承担,印花税由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共有权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二】2020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2020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________(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篇4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
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
(大写: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全额购房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
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
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
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
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篇一】2020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买卖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决定购买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商品房位于xxx。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甲方未办理,办清后交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8xx23。属砖混结构。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60.02平方米,共3室1厅1卫。
第三条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移给乙方。
第四条商品房售价总额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小写:620xx.00)元整。
第五条乙方在签合同之日一次支付57000元购房款给甲方。甲方交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分割证;甲方在10天内搬出并交钥匙给乙方;余下的伍仟(小写:5000.00元)购房款,等到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当天付清,如果乙方不按时交付购房款,每日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六条在乙方将57000元购房款交给甲方后,甲方交出房产证、土地分割使用证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甲方须在10天内搬出并交钥匙给乙方,否则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需要把该商品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时,甲方一定携带有关商品房登记过户所需的证件、资料、票据等到县房管所将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给乙方。否则违约方每日向未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八条该商品房登记过户又乙方负责,甲方协助(甲方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到甲方名下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所需税费、契税、评估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无法登记过户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当立即退还所收全部房款,如果甲方不按时退款,乙方有权自确定不能登记过户之日起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九条该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后,甲方不拖欠任何管理费用、水费、电费等。并其它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所购的商品房及该房屋相关设备、设施等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不会要求乙方支付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以外其他任何价款才能使乙方达到取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设施、设备的目的。如发生此情况,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直到甲方将上述妨碍乙方利益的事项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相互遵守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违约金叁万元。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摁手印认可,否则作修改无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3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房产管理机关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篇二】2020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于年月购买上述房屋,总价款元,其中银行贷款元,贷款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现有银行贷款元尚未偿还。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包括乙方替甲方偿还的剩余银行贷款)。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剩余银行贷款还款事项
因该标的房屋在XXX银行存在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甲方尚欠银行贷款数额XXX元,该笔款项由乙方按照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承担。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银行贷款偿还完毕并赎回房屋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七、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篇三】2020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甲方转让给乙方房屋基本情况:
1-1、该房屋系座落在高密市齐鲁纺织城育龙公寓小区,_____号楼____单元_______户_________平米
2、房屋转让价格(不包括按揭银行的余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以总价款_____________元整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
2-2、本合同2-1条款由双方所确定的转让价格包括以下费用:
2-2-1、该房屋的价款:
2-2-2、甲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施工时,对该房屋所建设和添置的与该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物的价款:
2-2-3、因该房屋转让所产生的交易税款不包括在内。
3、应缴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4、房屋的交付:
4-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两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并使用。
4-2、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支付房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5、房屋产权证书的过户及办理:
5-1、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后20日内,与该房屋的按揭抵押银行联系帮助乙方办好变更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按揭断供银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2、甲方最迟于收到乙方全额方款,依照本合同30日通知乙方共同至高密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
5-3、甲方逾期履行以下合同义务时,每逾期一日,应按该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1、甲方逾期履行5-1条款的银行变更手续;
5-3-2、甲方逾期通知乙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时;
6、房屋使用费的分担:
6-1、本合同所述的房屋使用费是指一方使用房屋时应交纳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视费等因房屋使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6-2、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分担各方的房屋使用费: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之前发生的全部使用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接收该房屋以后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7、其他:
7-1、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7-2、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7-3、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有高密市人民法院仲裁解决,胜诉方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通讯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7-4、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5、本合同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作为本合的解释之用。
7-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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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民法典配套司法文件
_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一、单独发布
二、集中发布-民事类27件【法释〔2020〕17号】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0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处修改要点+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集中发布-商事类29件【法释〔2020〕18号】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7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四、集中发布-知识产权类18件【法释〔2020〕19号】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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