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表格?欧洲专利申请表格模板

qq745048485 2024-11-12 阅读:5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表格?欧洲专利申请表格模板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

3、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将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2年后每年要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续期费用,直至授权。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缴纳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在授权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需在已缴纳指定费的国家中选择想要生效的国家,有些国家需要将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在与欧专局双边生效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欧洲及非欧洲国家,自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开始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此日期后提交的PCT申请,该PCT申请应指定了欧专局和该国家,A-III,12.1,EPOGuidelines),也可以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这些国家一共有四个,分别为(括号中注有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摩洛哥(MA,2015年3月1日起),摩尔多瓦(MD,2015年11月1日起),突尼斯(TN,2017年12月1日起),柬埔寨(KH,2018年3月1日起)。

EP专利授权后,需要在各国生效,在各国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

申请方式:

PCT途径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直接申请(包含巴黎公约途径)。

申请提交所需文件有:

1.申请信息页。

2.申请文件(英/法/德语译文):对于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的申请,需要最晚在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英语、德语或法语的申请文件;对于PCT途径进入的申请,需要最晚在最早优先权日起的31个月的期限内提交英语、德语或法语的申请文件。

3.修改文件(如有)。

4.优先权证明文件。

5.缴纳官费。

生效程序中,需要注意: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中生效。

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根据伦敦协定,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

在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丹麦、荷兰、瑞典、冰岛、匈牙利、芬兰、挪威,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英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法语或德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需提交说明书的英文翻译和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在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无论欧洲专利为哪种申请语言,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都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在欧洲专利组织的其他国家,如果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该国指定的一种语言,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点的期限。

以上就是关于欧洲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文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我们知识产权专业顾问。

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欧洲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文件

一、欧洲专利简介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二欧洲专利EPC的成员国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马耳他。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个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 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四、申请欧洲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必要时,应有附图;摘要;

3、委托书

4、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与途径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国内程序和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 31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 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1.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 EPO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EESR)。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

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 83、84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 52、54、56、57条)。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 96条第 2款和第 86条第 3款)。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 EPO缔约国欧洲专利(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 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 64条第 1款)。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 102条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 58条)。如果申请人在 EPO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 91条第 1款 a项和 133条第2款)。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 3个或3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有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1.3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RO)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IB)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ISA)提出国际检索报告(ISR)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IPRP I)。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 16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 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69条第一款规则)。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 IPRP I将替代 IPRP II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 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 1.1和 1.2那样被检验。五、PCT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申请阶段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 31个月而非 30个月。

——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在 EPO-1200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 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 6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EPO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六、在欧洲专利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 5000到 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20页,每个字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 6000到 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以及质量)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

1、提交申请

申请需提交的文件与申请中国专利是提交的文件大致相同,一般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专利摘要及附图。之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专利进行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是这三种语言之一写就的。

2、专利检索

通常情况下,欧洲专利局会对所申请的专利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检索,检索的结果会通知给欧洲专利局律师,律师会将检索报告转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来判断其发明的专利性和成功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3、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将于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在申请公布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的结果来西安则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但有时,由于欧洲专利申请数量较大,出现申请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的可能性也比较高。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同时或者在欧洲专利局的公布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还需要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想要指定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则需缴纳7份指定费,但延伸国的指定费仍然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就会进入实审程序,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同时需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会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专利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