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后果: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选,或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后果:婚姻关系消除,配偶再婚,遗产继承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竞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3、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4、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法典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如下: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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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就为大家解答关于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以下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宣告失踪条件。
3、(1)公民离开其住所不明。
4、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5、(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6、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7、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8、 2.宣告失踪的程序。
9、(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10、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1、(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12、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13、,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14、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15、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6、(二)宣告失踪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17、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8、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9、”(三)失踪宣告的撤销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0、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
21、(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2、(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23、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4、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
25、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6、(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27、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28、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9、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0、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1、(二)宣告死亡的结果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32、(三)死亡宣告的撤销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33、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4、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5、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6、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7、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
38、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39、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法中的宣告失踪条件:期间分为权利消灭的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发生的期间(如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时间)。
宣告失踪程序: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