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了补办的流程:
1、由户主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填写申请表;
2、户口本上有关人员均需带上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提交申请报告后并上交其他辅助材料;
4、缴纳工本费即可。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补办最简单的方法:
1、到户籍所在社区开具证明,证明自己及家人的身份。
2、带齐自己以及户口本上其他人的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3、书写书面申请报告,上交其他材料。
4、交钱,等待新户口本。
户口本补办须知:
1、带上个人的二代身份证,或者能证明你身份的材料,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相关个人证明,前去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2、补办户口本,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3、补办户口本理论上随到随办,几分钟就能办理并拿到新的`户口本。不需要拍照片等繁琐的工作,不需要额外等待的时间。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2、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楼主,要你们家的户主也就是你老爸去办的,你是不能办的。
户口本丢失补办的手续有:挂失并提交申请、民警核实、打印新的户口本。一旦居民的户口本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找寻户籍民警,挂失并提交申请。即使你不知道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户籍民警也会在第一时间给出最正确的答案,从而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当然,不能前往派出所补办户口本的,可委托本户成年人员前去办理。
二、补办户口本所需的证件有:
1、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您身份的东西,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开相关个人证明,需去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2、补领书面申请
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户口簿使用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户口本作为公民的在办理相关行政事务时需要出具的法定性文件,在办理后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出现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申请挂失并补办。在提交了个人及户口本上相关人员的信息后,可以在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新的户口本。
户口本丢了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如果确认已遗失,户主本人应在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找寻户籍民警,挂失并提交申请。带上个人的二代身份证(最佳选择)和身份证复印件前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民政大厅,填写户口薄丢失补办申请单,即可立即补办,当天申请当天打印补办;
2、当然,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无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户口本几天可以取?
1、通常情况下,补办户口本不超越1周。公民丢失户口本,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
2、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书面申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户主或申办人身份证即可。
户口本分户规定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结婚证》;
2、《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4、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