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已经不需要开单身证明。
民政部发布通知,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涉9国的公证事项外,今后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这意味着,以后入职、购房等,都不再需要提交“单身证明”了。民政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到,该政策出台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是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之举。
扩展资料: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
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人类投入,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各地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中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性格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身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南方网-民政部:入职、购房等不再需要“单身证明”
买房子单身的购房者需要单身证明(现更名为未婚证明)。购房使用单身证明涉及房管、银行、公积金中心的业务办理,我国2015年取消单身证明,全面实行以未婚声明代替单身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年取消的,现在民政部门不再对个人或者单位出具个人未婚证明,依据是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办理材料
1、办理单身证明请携带本人身份证
2、请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单身证明3、2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照
4、去户籍所在派出所开证明之前,最好先电话确认一下,因为各地派出所除了要求重要文件之外,其他的文件可能会有所差异。
办理流程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单身证明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6.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注意:
1.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现婚姻状况、出证事由、授权“受委托人填写声明书”,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落款:签名,签署日期。
2.涉外委托中,委托书为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15年取消的,现在民政部门不再对个人或者单位出具个人未婚证明,依据是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