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医疗费用怎么办医疗费用作为患者损害后果的一部分,是按照责任比例由对方承担的。
问题二: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医药费如何处理 1.医疗费属于医疗损害案件赔偿项目的一种。
2.如果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的,按照责任责任大小,由医院承担。如果医院没有责任,由患方自行承担。
问题三:医疗纠纷医药费报销的部分还会再赔吗已报销的医疗费,可以主张,但不一定会被支持,各地法院审理的观点有区别。商业保险比基本医疗保险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在第30条第2款,《社会保险法》又规定了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补偿性、保障性的保险,即使是受害人也不能通过医疗保险获利,因此受害人只能在保险赔付后的实际损失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已经通过医疗保险报销赔付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关系,而其与被告之间是侵权纠纷,两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原告医保是否报销与其在被告处能否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被告也不能因为部分医疗费已由保险赔付而不再赔偿。
尤其是商业保险,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具有较强的投资性质。商业保险是依据国民自主自愿的选择进行投保或投资,数额上一般没有强制的界定,因此既无法认定获利与否,也无认定获利与否的必要,将其视为与侵权事实无关的另一种契约之债更为合适,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否,获取的保险赔偿数额是否超出实际支出与否,不影响侵权之债的数额大小。
问题四: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如何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2017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问题五:在民事案件中,派出所对医疗费用是怎么处理的? 1、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吗?如果是,派出所无权管,双方协商不成直接到法院起诉就行了。
2、但你说有【受害方】,或者是民事纠纷中有打架斗殴情形才向派出所报案了?如果是,这其中的打架斗殴派出所可以管,对于打架斗殴中的民事赔偿派出所只能给予调解,但派出所的调解没有强制性,你们双方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是不接受调解结果的,都不用再等派出所的处理,直接到法院起诉就行了。对于打架斗殴中的行政处罚,耐心等派出所的处理吧。
3、如果受害方的伤害构成轻伤及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应移交公安局武警办理了。
4、行政处罚部分,公安应在受理后30日给出处理结果,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受害方是否有权索取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误工费?】:如果受害方无责任、加害方全责,可以索要全部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还可以索要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6、提醒一下: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伤害明显的自伤害发生时起计算。
问题六:民事诉讼医疗费如何赔偿, 1、法院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医疗票据和住院记录为赔偿多少的依据。不是你说伤好了不出院就伤好了。是以医院的证明为准。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以双方打架的过错责任来划分赔偿责任。4、对方在起诉前就可以申请法院对你的财产进行保全,也可以在起诉中进行保全。5、法院给你送达了传票,你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也可以拘传你。一般是缺席审理。6、如判决后,你有赔偿义务,你拒不赔偿,经对方的申请,法院将对你进行强制执行,冻结、查封、扣押你的财产,账号等。7、如你有钱,说没钱,据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对你进行罚款1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对你判刑三年以内。8、同时如果强制执行了,你还要交纳执行费、保全费。还有进入诉讼,也会产生诉讼费,由败诉方或者按照责任大小负担,诉讼费你也要全部负担或者负担一部分(具体看法院怎么判的诉讼费)
问题七:发生医疗事故方拒绝给付医疗费,家属怎么办从司法角度讲即使认定了医疗事故,也还设及到医疗事故的参与度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出现医疗纠纷时医方必须交医疗费的法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时如果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并且此过错与患方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医方有义务对自已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相反在医疗纠纷解决时判定医方无过错或是医疗过错参与度很小,即使医方已经交纳了大量的医疗费,但超出了院方赔偿的限额,钱也是要退给人家的。在法律面前不讲情面,讲的是证据!所以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是请专业人员分析整天诊疗过程,找出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拿得出让院方无可辩驳的证据,走到什么地方都能得到赔偿!相反没有证据证明医方有过错,医院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是不会拿钱给任何人的!
问题八:医疗费纠纷你好,去律伴,问下相关人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买的。
投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人必须是正式在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保单所注明的保险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各项赔偿。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
为了拓宽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卫生部推动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一种处理医患纠纷的制度。在医患纠纷出现以后,患者并不直接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接触,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医患纠纷的制度。医患纠纷出现以后,患者并不直接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接触,而是由保险公司介入,处理相关赔付事宜。2014年1月21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称,今年要推进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单位不堪重负。可以说医疗纠纷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医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医疗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1.1医方因素
一些医院存在管理缺陷,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问题突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执行不力,行为不太规范;部分医院环境差,门诊、病房拥挤,“三长一短”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对病人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患者对此怨声载道;大型检查的滥用,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加,超出人民群众的负担能力;部分医生道德滑坡,收取红包回扣,医院和医生的高尚形象在部分患者的心目中逐渐退化,甚至丑化,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患关系空前紧张等。基于上述原因,一出现问题患者很容易将所有矛盾都集中在医院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身上。
1.2患方因素
一是把医患双方信托关系视为单纯的买卖关系。既然已经付费,医院就理应提供令人满意的就医环境、服务措施、治疗技术。一旦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不尽人意,就极易诱发患方非理性的维权行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常识,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医疗过失行为,即使掌握一些医学知识,也是比较肤浅,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一旦治疗方案结果不甚理想,或感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障时,就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从而引发医患纠纷。三是病人和家属期望值过高。特别是病情恶化或死亡时,患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难以承受巨大压力,有些病人或家属会情绪激动、急躁,与医务人员发生过激行为甚至引发暴力事件。四是一些患者丧失了起码的道德规范,以恶意敲诈医方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手段;有的患者或者家属对医护人员小题大做、无理取闹、出言不逊;有的无视法律,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甚至残害医务人员等。
1.3社会因素
我国正处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保健制度还不够完善,部分贫困群众无法承受较高的医疗费用,缺乏健康保障。卫生资源分布不均且严重不公平;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农村人口众多,却只享受较少的卫生资源。社会地位高低不同,享受医疗保健制度不同,导致部分人群心理上不平衡,使得矛盾更容易激化,医疗机构也成为不满者泄愤的窗口,这也是现阶段医疗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虽然卫生行政部门有一支专门从事卫生监督的力量,但这支力量的素质还不适应对医院监管的需要,医疗服务监管基本上*医院自己。这样,自律能力较强的医院,由于管理水平高,能够保证服务质量,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反之,就可能造成一系列混乱,引发医患矛盾。另外,在医疗纠纷报道中,某些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方面,缺乏职业道德,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某些别有企图的患者用来向院方施加压力的工具,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医院的不信任、不理解和不满意。
2医疗纠纷的特点分析
2.1频发性
近些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据统计,全国有76.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63.1%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0.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1.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患者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
2.2复杂性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家属的参与,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单位、法院甚至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医闹)的参与,这无疑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深化。
2.3社会性
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在当前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医院也提出了建设新型的和谐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明明医院没有过错,也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这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使有些患者认为只要一闹,钱财就到,形成了恶性循环。
2.4利益性
一方面,医院公益性质逐步弱化,在“两个效益”上更偏重于经济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患者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医院由于利益之争内部关系不和谐,导致工作上互相扯皮推诿,互相配合欠佳,使得患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患者本身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主观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这样医院的利益和患者的利益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一旦没有协调解决好,就会使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
3医疗纠纷的防范策略
3.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在医院里,医生、护士与患者接触面最广泛也最密切,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患者求医的权益和医院工作质量的整体水平。要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关键是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今天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使广大医务人员牢固地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3.2强化业务知识培训
医务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更要以精湛的技术、高质量的护理和服务水准赢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必须掌握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重点抓好在职教育,搞好岗位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职称,以理论知识、技术操作、工作能力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定期考核,达到相应职称标准。同时,加强继续教育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抓住一切机会丰富和提高自己,适应现代医院的需要。
3.3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正当利益。
3.4重视和谐的医患关系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沟通能力,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患沟通不仅仅是告诉患者患的是什么病,怎么治疗,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出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多一点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诚,让患者感到温馨、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
3.5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医疗纠纷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利益。如日本医学协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总承包人对已参加过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部分地方医学会还提供补充责任保险,保证医疗纠纷的赔偿。韩国一方面在法院强调“调停优先原则”,使《民事调停法》的工作活跃起来;另一方面,韩国的消费者保护院也参与索赔金额较少的医疗纠纷调解,使医疗纠纷得以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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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
扩展资料
1、医患纠纷属于社会管理机制缺陷衍生出的问题,应尽量引入社会力量而不是执法力量进行妥善解决,将原来针尖对麦芒式的医患双方民事纠纷发展到有社会组织介入的多方社会问题。就医患纠纷社会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调解,设立医疗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堪称创新医疗领域社会管理的新途径。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离退休医学专家和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尝试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实施效果较好。医患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诱发医患纠纷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的漠视。解决医患纠纷,不妨广泛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就能及时高效地启动第三方调解程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