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最高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关于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在其中对于送达有所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一、最高院送达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如下: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等等
二、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三、最高院送达的特征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2、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行为。
3、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在诉讼中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调解书、支付令等。送达其他文件不能叫送达。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法律分析:
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为;诉讼参与人收到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五种,其中邮寄送达是现在的法院普遍适用的,它的优点在于:便捷,快速。但是邮寄送达在邮递和签收的过程中是有风险的,因此法律也对邮寄送达方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本文中主要介绍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最常见的是直接送达,即当面送达,一般送达时要求接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证明已送达;
二、邮递送达,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可查询的邮递方式向对方送达,对方的签收则邮政后留下相关证据线索;
三、民事诉讼中还规定了公告送达,在报纸上、网络上公告一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四、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子邮件方式也成为一种送达方式,但要设置送达和阅后自动回复,以表明对方已接收。
五、通过电子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六、送达时对方拒对,可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将相关法律文书留到受送达人住处,并拍照留证的,视为送达。
七、另外,还有代为转交送达等方式。总之,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逐渐多样化,民事诉讼中更为多样,刑事诉讼中方式相对少些,不对有一个共同点即,送达的同时要有证据材料证明已送到,这样才是法律认可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