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人大代表选举法程序,违反人大代表选举法程序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13 阅读:5

人大代表在丧失行为能力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情况下可以撤销人大代表资格。

违反人大代表选举法程序,违反人大代表选举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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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法第41条对代表资格的终止有明确规定,“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规定,如果被开除党籍的代表没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其本人也没有提出辞职,那么这名代表只有在被罢免时才能终止其代表资格。而对于罢免代表,选举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对于直接选举的代表(因直接选举情况较间接选举复杂,这里只探讨直接选举的情形),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罢免案,并应写明罢免理由,经代表申辩、投票表决(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等程序后,才可将其罢免。而对于什么样的理由可提出罢免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选举法还规定,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罢免不罢免其职务,取决于选民的意愿,而不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纪检、监察部门说了算。也就是说,即使这名代表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但原选区选民认为其还可以继续行使代表职务,没人提出罢免案,或提出罢免案的选民数达不到法律的规定,这名代表就不能被罢免,其资格就无法被终止。反之,即使一名代表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但原选区选民认为其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也可以按法定程序将其罢免,最后终止其代表资格。其实,终止代表资格是极其慎重的事,这从代表法第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应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在以上两种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可见,法律对代表职务的保障程度是很高的。也就是说,代表违法违纪并不等同于就必须终止其代表资格。在党纪处分中,开除党籍是最高处分,被开除党籍之人所犯错误虽未触犯法律,但其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如果他们继续担任代表职务,会给国家权力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终止代表资格的具体办法,明确规定提出对代表罢免案的具体情形,将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党纪、政纪并受到处分的代表列入其中,及时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坚决终止其代表资格。必要时,可以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代表法,将“违反党纪、政纪并受到严厉党政处分的”列入终止代表资格情形之一,并对第40条作出相应修改。这样修改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近年来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职务犯罪有上涨之势,有些人大代表虽未被判刑,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若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群众意见较大,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二是罢免代表程序严格,特别是罢免直选代表,须召开选民大会,操作难度大,行政成本高。将违反党纪、政纪的代表列入终止代表资格情形之一,便于基层人大操作,也避免了因启动罢免程序而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山西省安泽县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

1、普遍选举原则;

2、平等选举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如下:

1、提名候选人: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一般是由选民提名候选人,也可由政党、团体等组织提名。候选人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选举法规定的条件,同时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提名人支持;

2、筛选初选名单:提名结束后,由选举管理机构对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合格的候选人名单;

3、进行初选:初选采取公开投票方式进行,由选民投票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决选阶段。初选的票数和比例一般由选举法规定;

4、筛选决选名单:初选结束后,由选举管理机构对初选阶段的候选人进行再次审查,筛选出合格的决选候选人名单;

5、进行决选:决选采取公开投票方式进行,由选民投票选出最终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决选的票数和比例一般由选举法规定;

6、验票、公布结果:决选结束后,由选举管理机构对选票进行验票,并公布最终的选举结果。选举结果需要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备案。

人大代表选举材料:

1、候选人提名表:需要提供候选人提名表,该表格可以向当地人大代表选举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获取;

2、个人简历:需要提供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经历、社会兼职等相关信息;

3、推荐信:需要提供推荐人的推荐信,推荐信可以是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推荐信;

4、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5、政治表态书:需要提供候选人的政治表态书,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主张;

6、其他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社区推荐信等。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选举的流程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选举对象、选举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选举手续能够顺利进行。同时,选民和候选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五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