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回答
无形资产评估入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视同销售。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分析
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打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营改增后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三、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一、正面回答
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金额大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分5年缴纳。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还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详情
由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无形资产投资作为注册资本的好处有什么
可以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一些想新办企业的人,由于资金不足而难以开办新公司时,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为一部分注册资金进行注册,特别是一些高科技类的企业,更是如此;一些企业由于注册资本过低,从而给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困难,希望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又缺乏资金,这时就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来解决这个困难。其次,根据目前的政策,以个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不需要纳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从而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这些无形资产逐渐转变成了资金。此外,技术资产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力量,因此无形资产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缴纳税收如下:
1、以无形资产估价出资换取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行为,取得股权即取得了经济利益,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需缴纳增值税;
2、被投资公司取得无形资产需要摊销入账到期间损益,而取得投资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则能够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同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免征增值税:如果以无形资产中的相关技术估价投资入股,即使按照有偿销售的转让行为也可以免征增值税,而无形资产中的相关“技术”定义为上述无形资产中包括的技术类无形资产;
4、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作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价部分,视同转让所得或者转让损失纳入应税所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计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的做法:
1、投资方: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2、被投资方:
借:固定资产或应交税费;
贷:实收资本。
综上所述,若是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部分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共同承担投资等闲,也应缴纳营业税;如果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定期获得固定收入,则其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营业税。
【法律依据】: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二、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1、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1)营业税问题:根据前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2、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1)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