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3、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
4、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第一清偿顺序是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债权、劳动者的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用、赔偿金、公共税费、其他普通债权。其中,优先权债权包括国家税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等。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按照一定顺序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各种债权人的程序。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清偿顺序为:破产财产价值优先支付下列债务:1.优先权债权:包括税款、基本生活费用、公共服务费用、债权执行费用、仲裁费用等;2.劳动者的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用:如应支付的工资、劳动者的医疗费、工伤医疗费、退休费等;3.赔偿金:包括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等;4.公共税费:即非国家税款的税费,如地方各种税费等;5.其他普通债权:破产清偿剩余部分优先清偿其他债务。在这里须要说明的是,优先权债权中还包含国家税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两个方面。基本生活费用是指破产人及其扶养的人员在破产申请时所需支付的停产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会对一些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防范此类情况?确实,由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有些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被损害。为了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以事先进行债务担保或者留置财产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债权。
企业倒闭破产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于企业、员工和各种债权人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必须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经营,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潜在的倒闭风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财产价值优先支付下列债务:
(一)优先权债权;
(二)劳动者的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用;
(三)赔偿金;
(四)公共税费;
(五)其他普通债权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
在优先权债权中,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国家税款;
(二)基本生活费用;
(三)其他优先受偿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1,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3,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扩展资料: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
2、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
3、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4、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参考资料: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扩展资料:
破产法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破产法清偿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