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提交几份,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提交几份才有效

qq745048485 2024-11-13 阅读:5

法律主观:

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提交几份,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提交几份才有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相信大家都知道,财产保全是一种很重要的手段,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可以使相应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例如说诉讼以后胜诉对方无法执行的,就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来进行执行。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什么时候提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并且提交申请书,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三、财产保全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两份。一个案子两个被告保全费收两份,同一案件保全两次,按照两次保全的数额分别收取保全费用。这种在同一个案件中针对案件的两个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给法院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就可以。

强制执行申请书写一份交予法院即可,但要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法院判决原件。

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

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申请书一般需要提交两份,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作为法院卷宗材料,复印件作为送达对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凭据。

在诉讼中,当申请人认为有可能出现被执行人将其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财产保全申请书。那么,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交几份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作为法院卷宗材料,复印件作为送达对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凭据。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之前,需要先进行财产保全申请的缴纳保全费用。按照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当在申请书提交时一并缴纳。因此,在提交申请书时,还需要一并提交缴纳保全费用的证明材料。除此之外,申请人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这些材料也需要加盖公章,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书没有加盖公章,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果未经公章认证,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无效申请,导致权益受损。因此,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一定要注意加盖公章,确保申请的有效性。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对于申请人来说,准备充分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定要注意加盖公章,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同时缴纳保全费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缴纳保全费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