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中对签约方地址的注明并不当然为送达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该地址进行特别说明,那么合同签约方能否依据该地址向其他签约方进行有效送达仍可能存在争议。一方面,合同的签约方存在变动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使依该地址进行送达也不能完全避免商业信函、诉讼文书被对方拒收、退回从而造成无效送达的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条款”不属于“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此前进行的送达可以视为有效送达,此后进行的送达不再适用该条款。
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可能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带来了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事后达成的有关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款中以及诉前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中,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后,可以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合同中对地址有明确约定的,约定的地址就是送达地址,如果没有约定,和法官一起去被告地址找一找,或者看到被告后及时向法官报告,以便法官送达。
法院传票邮寄流程如下:
1.法院电话通知被告来法院领传票,如果被告亲自或委托人来领,法院给传票的同时要让他填个地址确认书,被告填写了送达地址签了字,将来如果法院电话找不到人,就会给这个地址邮寄,不管收到没收到,都视为被告已收到。法官可以基于此缺席审理和判决。
2.法院无法联系被告,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传票,这个就比较讲究了,只有被告本人签收邮件,才算送达成功,被告不来才可以缺席审理,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代收、本人拒收等等情况,原则上都不视为送达成功。
3.如果法院邮寄不成功,会安排工作人员根据被告地址上门送达,要求大致类似于邮寄,也需要被告本人亲自签收才算成功,如果同住家属签收,除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同住证明才算送达。
4.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成功,走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