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时婚前房产需要分割吗 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新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14 阅读:4

民法典对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

民法典离婚时婚前房产需要分割吗 民法典离婚房产分割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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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婚前财产一般都是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婚后财产则原则上也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对于婚后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往往也是需要作出分割的。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民法典对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

民法典对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1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婚前婚后如何界定

房屋产权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民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是在婚前就进行登记的,一般是婚前财产,婚后地登记的,一般由于婚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自己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子归谁

对于产权的归属具体分析如下:

1、自己付首付,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买房,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一般都认定房子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至于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如果离婚,婚前付首付的一方在拥有房屋产权的同时,还应当返还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至于房屋增值的部分,由获得房子产权的一方对共同还贷的配偶进行补偿。

2、自己付首付,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一般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是自己付首付,但考虑到以后两人会结婚等因素,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那么房子的产权是属于双方的,但根据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不同,行为的性质也不同。

1、如果在婚前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的行为性质相当于付了首付并拥有房子产权的一方,将作为自己的婚前财产的产权赠送了一半给自己的未来配偶,属于赠送行为。

2、如果在婚后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进行特别的约定,依据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自己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二者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约定。

民法典对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2

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毕竟结婚是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终身大事。所以,大家还是应该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多一些了解才是,还应该要好好的规划婚前财产,这样才会拥有更美好的婚姻。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分割

1、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2、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3、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

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

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

4、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

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

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在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民法典对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3

有关房产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6868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婚前房产的分配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一、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附加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购买双方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于一方财产的除外)规定的原则处理。

3、离婚财产分割的一方父母出资的,即使房子婚后由父母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母子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法律原则上是给予平均分配,但是往往现实中会出现特殊情况。如果婚前购买时房产手续的名字只有男方,但是婚后两人还贷,那么房产判给男方,但是男方需要给女方补偿。

男方婚前购买房屋的,需要具体区分是以出全资的方式购买还是只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需要婚后偿还贷款的;以及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来详细区分。离婚后要分割财产也是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在婚前男方以全资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即是属于其婚前财产,是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但是,若男方在婚前以出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其自己名下的,在婚姻关系存续双方有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找专业的离婚律师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分割。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同时根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这种情况下通常是计算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