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俗话叫有备无患,打官司也是这样,准备充分了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开庭的时候才不会手忙脚乱,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民事案件去法院开庭的事,打官司开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怎么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想弄清楚怎么做好庭审,就的先了解庭审的程序,民事案件开庭它是有固定的步骤的,一般程序就是核查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宣布休庭这几个环节,当庭宣判的基本上很少很少,一般都是开完庭后,过段时间再发布结果,对于这些程序,我们作为当事人该注意哪些内容呢,哪些细节需要我们更好的把握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做进一步解读。
首先就是庭前注意事项,最基本的千万别忘了庭审时间,五号开庭你记成十号了,法庭是不会等你的,该缺席判决都判了,最后吃亏的可是自己,所以说开庭时间一定要记好,不但要记住日,更要记住几点,因为法官每天安排好几个庭,你来晚了人家都的加班,肯定会对你不愿意,人可都是感情动物,一旦对你有意见,开庭的时候即使再公正对你印象也不会好到哪里去,所以说尽量提前到,去了核实下开庭地点,提前去那里等着,这样让法官觉得你有诚意,这也是对人家起码的尊重。
当然了需要带的材料一定要多检查几遍,特别是开庭要用的材料,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做好备份,这些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据原件,别忘了带上证明自己身份的身份证等身份材料,因为要核实身份,也就是说你的证明你是你自己,还有就是开庭的时候,很多证据为了证明其真实性是需要出示原件的,这些都带好,还要注意一点就是开庭前一定要把自己手机处理好,等进入法庭后一定要关机或者调成静音,在开庭的时候,绝对不要出现接电话、打电话的情况,一定注重法庭上的纪律。同时,在开庭时,不要用任何设备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法院会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若日后有需要,可以申请查看,但是绝对不要私下进行录音录像。这点一定要注意,不能录像或者照相。
其次就是开庭的时候注意事项,开庭的程序一般是这样的,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介绍审判员和书记员,宣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内容,当然这都是必须的程序,一般听听就行,很少情况下需要申请回避的,然后就是法庭调查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调查案件的情况,这是主要阶段,因为这个阶段包含举证和质证,也就是说这是说理的时候,接下来就是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来讨论下,这也是重要环节,最后是最后陈述,这个阶段就是双方把自己的观点再简要归纳下,就是程序,宣读完,庭审也就结束了,下面小编就这几个重要环节的注意事项给大家说说。
对于开庭的最主要两个环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这两个阶段,一定要把握好,首先自己的有思路,先说啥后说啥,一定要有个顺序,再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说清楚自己的诉求,也就是说你打官司主要是想给自己争取到多大的利益,说白了就是要问被告要多少钱,然后就是你围绕着你的诉求,来证明你为啥要问他要这么多钱,不要长篇大论,要简洁明了,出示证据要一环扣一环,能相互印证,能自圆其说,只要把你自己的诉求证明清楚就行,这个阶段可能会有法官提问,围绕问题如实回答就行,切忌不直奔主题;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围绕法庭调查阶段出现的焦点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证,这个阶段其实就是让你和对方当事人过招,就是咱们平常说的面对面一五一十把事情说清楚,这个阶段切忌不要自乱阵脚,不要情绪激动,不要随意打断对方或者法官的话,不急不躁,慢慢来,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攻击,要见招拆招,更要在防御的时候主动攻击,这样才能把对方打个措手不及。
最后,庭审结束,基本上啥结果双方心理也就有数了,因为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事也就说清楚了,回去等着判决就行了,要是中间感觉法庭上没有来得及说或者没说清,还可以去找法官沟通,法官认为需要再开庭的,还可以再开庭,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并不是只能开一次庭,所以双方都有很多机会把自己的意见说清楚,这个不用担心,法庭就是个说理的地方。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你做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离婚案件法官首先会进行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法律主观: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
(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日期等。
(3)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经审判长允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同对方互相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5)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法定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参考资料:开庭审理-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