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律师质证意见。如果律师质证意见未给当事人,可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过失,如违反程序的公正性、违反当事人的知情权、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当事人应该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促使律师质证意见的向自己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质证意见是律师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法律问题提出的质证请求和意见,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和权威性,律师质证意见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代表。
代理律师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人,代理律师根据授权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
法律主观:
证据一:工程承包合同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证据二: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证据三:施工面积确认书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质证意见:第一,该施工面积确认书并非出自专业的鉴定机构,也并非专业人员计算,所得出的数据不能令人信服。不应得到认可。第二,原告所施工程中的采光井等项目不能算面积,应当从总面积中减除。第三,这份施工面积确认书并非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对双方公司不产生当然的法律效力。第四,该施工面积确认书并不能体现原告具体的施工及竣工日期,无法体现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