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
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有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在发生当期不允许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A公司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为32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20万元职工福利费中,按照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金额为240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320万元。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320万元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24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80万元差额在发生当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再在税前扣除,
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32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320万元。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32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2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如果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为3000万,计税基础是4000万
实务中不会出现你所谓的这种账面价值3000,而计税基础4000的情况。
1、因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如果计税基础4000,账面价值3000,就意味未来可抵扣金额为-1000。实务不存在这种情况。
2、现行的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应付职工薪酬是可以据实税前扣除的,所以,一般不会存在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情况。
3、现行的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即使出现账面价值3000计税基础4000的情况,对于调减应税所得的业务,也是按较低的数据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记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记入“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二)发放职工薪酬的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薪酬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有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在发生当期不允许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A公司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为32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20万元职工福利费中,按照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金额为240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320万元。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320万元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24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80万元差额在发生当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再在税前扣除,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32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320万元。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32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2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如果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为3000万,计税基础是4000万
实务中不会出现你所谓的这种账面价值3000,而计税基础4000的情况。1、因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如果计税基础4000,账面价值3000,就意味未来可抵扣金额为-1000。实务不存在这种情况。2、现行的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应付职工薪酬是可以据实税前扣除的,所以,一般不会存在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情况。3、现行的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即使出现账面价值3000计税基础4000的情况,对于调减应税所得的业务,也是按较低的数据税前扣除。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
注意这个“未来”,应付职工薪酬,在形成时已作为成本费用了,所以在未来,这4000万不能再抵扣一次(不管是那允许扣除的3000万、还是不允许扣除的1000万)。就是说未来可抵扣的金额为0。所以,计税基础=4000-0=4000,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就是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这句话有两个理解,一是现在不可抵扣,二是未来可抵扣。例子中,3000万是现在已税前抵扣,1000万是现在不可抵扣但未来也不可抵扣,因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扩展资料: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答案】:A、B、C、D
选项A,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0=账面价值;选项D,辞退福利一般在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也是账面价值数)=0,所以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