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供应链融资是通过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行业的特点和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而指定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模式有经销商/供应商网络融资模式、银行物流合作融资模式、交易所仓单融资模式等。在选择供应链融资的时候,要注意辨别供应链融资骗局。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供应链融资是什么意思
供应链融资是通过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行业的特点和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而指定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的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以及其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二、供应链融资和保理的区别
商业保理,主的工作是面对债权人转让应收帐款的业务,集应收帐款管理;坏帐催收版;担保与融资权为一体的业务。
供应链金融服务,是找出整个产业链的核心企业,透过核心企业将产业链的上下游整合在一起,是由核心企业对银行达成的一种对于整个产业链的金融服务。
三、供应链融资模式有哪些
1、经销商、供应商网络融资模式
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引入,对核心企业的多个经销商、供应商提供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是供应链金融最典型的融资模式,目前主要运用在汽车、钢铁等供应链管理较为完善的行业,这些行业内核心企业和供应链成员关系紧密,并有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2、银行物流合作融资模式
银行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通过物流监管或信用保证为客户提供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主要合作形式包括物流公司提供自有库监管、在途监管和输出监管等,也有物流公司基于货物控制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形。
3、交易所仓单融资模式
利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交易所中立的动产监管职能,为交易所成员提供动产质押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现货仓单质押融资和未来仓单质押融资两种形式。
4、订单融资封闭授信融资模式
银行利用物流和资金流的封闭操作,采用预付账款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的产品组合,为经销商提供授信的一种金融服务。
5、设备制造买方信贷融资模式
根据设备制造生产企业和下游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商业银行向下游终端企业或经销商提供授信,用于购买该生产企业设备的一种金融服务。
四、供应链融资骗局
1、虚构贸易
在关联企业之间形成虚假贸易关系,形成一系列交易合同和单证,然后据此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在这种欺诈行为方式下,形式上看,的确存在着交易流(买卖)和物流(物流服务),也存在着不同的参与方或服务者,交易的单证和要素也是完整的。但是实质上,所有的交易场景都是关联方假造出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质性的产业活动。
2、一女多嫁
借款方凭借所形成的真实交易和资产从多方获得资金,加大了杠杆,放大了资金借贷风险。具体讲就是借款企业虽然有交易或物流业务,或者一定的资产,但是由于目前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供应链金融服务方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共享,加之整个社会的统一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尚未建立,借款方运用自身的业务或资产从多方融资。
3、自保自融
自保自融是指贷方要求借款方提供质押物或寻求担保的情况下,借款方虚构担保人或监管人,套取资金的做法。通常是由亲属、朋友或者紧密关联人为借款企业进行担保,或者由同一人或关联人实际控制的物流仓储公司进行货物质押监管,进而实现套取资金。
4、重复虚假仓单
借款企业与仓储企业或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以虚假开立或者重复开立的方式,就他人货物或者同一货物开立多张仓单,以供借款企业重复质押给不同金融机构获取大量仓单质押贷款,并从中牟取暴利。
医药企业与供应链金融合作方式
供应链金融公司针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与上下游配套企业的交易关系,借助对大型企业支付能力和强势信用支持等方面的评估,而对其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应付与应收账款、存货等进行质押融资,面向供应链上的单个或多个医药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支持,从而有力地解决了供应链企业的资金缺口和信用失衡等问题。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药企业与供应链金融合作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医药行业上游采购环节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需求。根据医药行业产业链条中采购环节特点,对于采购环节的金融产品我们推荐国内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1、国内保理业务
(1)业务释义:指上游供应商向核心企业(医药生产企业)赊销并形成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公司受让该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向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2)适用情况: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生产或贸易企业)有一定资金实力,可以自有资金生产或采购并向核心企业赊销。
(3)风险点及控制措施:为保护供应链金融公司在应收账款项下的权益,应在业务下柜前在人民供应链金融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查询并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
2、国内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
(1)业务释义:指上游供应商向核心企业(医药生产企业)赊销形成应收账款,并将相关应收账款质押给供应链金融公司而获得的供应链金融公司授信额度及其项下具体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以应收账款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供应链金融公司对授信申请人(即上游供应商)保留融资追索权。
(2)适用情况: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生产或贸易企业)有一定资金实力,可以自有资金生产或采购并向核心企业赊销。
(3)风控措施:业务下柜前应在人民供应链金融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和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
(二)医药行业下游销售环节相关产品需求
3、保兑仓业务
(1)业务背景介绍:保兑仓业务是供应链金融公司针对药品供应链中药品生产企业的下游客户(这些下游客户主要是除医院以外的药品经销商、代理商等,以下统称医药公司),因为其在向核心企业采购药品到收到销售款时,存在回款账期而缺乏短期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融资方案。
(2)业务释义:指供应链金融公司通过与核心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医药公司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允许医药公司以现金和供应链金融公司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等提货,核心企业受托保管药品。医药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公司申请付款后,供应链金融公司通知核心企业发货,核心企业按照供应链金融公司指令发货。
(3)适用情况:医药公司应被核心企业认可并向供应链金融公司推荐;核心企业愿意协助供应链金融公司控货,并承担差额(未发货部分)退款责任。
(4)操作要点: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核心企业向供应链金融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供应链金融公司融资款项定向支付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公司承兑汇票应由供应链金融公司直接交付给核心企业。
(5)业务流程:①供应链金融公司与核心企业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总对总合作协议;②供应链金融公司、核心企业、医药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合作协议;③医药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公司申请开立供应链金融公司承兑汇票(或流贷、国内信用证等);④供应链金融公司向核心企业定向付款;⑤医药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公司付款申请提货;⑥供应链金融公司通知核心企业发货;⑦核心企业向医药公司发货(注:如此循环操作,直至发货完毕),在供应链金融公司承兑汇票或三方协议到期前,医药公司应向供应链金融公司存足保证金,使融资敞口同时填平;⑧如医药公司违约(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提货),供应链金融公司通知核心企业向供应链金融公司退回未提货部分对应的'款项。
4、厂商银业务
(1)业务背景介绍:与保兑仓业务相似。
(2)业务释义:厂商银业务操作与保兑仓业务相似,指供应链金融公司通过与核心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医药公司(医药流通企业等)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给予医药公司融资用于满足其向核心企业订购药品、医药器械的资金需求,并由核心企业为医药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与保兑仓业务的区别在于厂商银业务不可同保兑仓业务一样循环操作。
(3)适用情况:医药公司与核心企业关系密切,例如医药公司为核心企业在各地设立的销售分子公司等;医药公司应被核心企业认可并向供应链金融公司推荐;核心企业愿意向供应链金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风控要点:核心企业须与供应链金融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并明确由其对于医药公司在供应链金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业务流程:①供应链金融公司与核心企业签署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总对总合作协议和担保合同;②供应链金融公司、核心企业、医药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合作协议;③医药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公司申请开立供应链金融公司承兑汇票(或流贷、国内信用证等等);④供应链金融公司向核心企业定向付款;⑤核心企业根据生产及销售进度计划,自行向医药公司发货;⑥如医药公司违约,供应链金融公司通知核心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向供应链金融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5、订单融资
(1)业务背景:对于资质较好,有稳定的供销渠道,或者与作为核心企业关联公司的医药公司,若其下游企业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医院在向医药公司批量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时不愿向供应链金融公司申请融资服务,且不愿确认对医药公司确认应收账款时,供应链金融公司可对医药公司提供融资。
(2)业务释义:指企业凭信用良好的买方产品订单,在技术成熟、生产能力有保障并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下,由供应链金融公司提供专项贷款,供企业购买材料组织生产,企业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偿还贷款的业务。
(3)业务流程:①医药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公司出具承诺函,约定其收款账户为监管账户;②当医院对医药公司签署采购协议后,医药公司凭协议原件向供应链金融公司申请融资,供应链金融公司审核采购协议;③供应链金融公司向核心企业定向付款,根据医药公司向核心企业的采购合同给予流贷或者开立供应链金融公司承兑汇票;④核心企业收到货款后通过供应链金融公司指定物流公司发货;⑤医院收到药品或医药器械后按采购合同上的收款账号将货款打入供应链金融公司监管账户。
(4)风险点控制:由医药公司与医院签订采购协议时约定锁定回款账号在供应链金融公司;要求医药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公司出具承诺函:该公司所有销售回款均回笼供应链金融公司账号,供应链金融公司对该收款账号进行监管;供应链金融公司与医药公司共同签署知会函,告知医院该医药公司已向供应链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医院须按照订单和采购协议约定将货款打入供应链金融公司账户;药品生产厂在发货时必须通过供应链金融公司指定物流公司发货,供应链金融公司全程监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运输过程。
6、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1)业务背景: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供应链金融公司针对药品供应链中医药公司,因为其下游客户较为强势(如医院等),多采用赊销的方式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医药公司在从向下游客户销售药品到收到销售款时,存在回款账期而缺乏短期流动资金。
(2)业务释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指供应链金融公司与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供应链金融公司,由供应链金融公司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该业务也是一种国内保理业务的一种,建立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基础上。
卖方凭带有债权转让声明的拟贴现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正本及复印件等相关商业文件及单据即可向供应链金融公司申请融资。
(3)业务适用客户及业务:与供应链金融公司有一定合作年限、经营稳定,需尽快实现销售回款、要求资金快速周转的中小型企业;广泛应用于赊销、托收等交易方式。
(4)业务流程:①医药公司和供应链金融公司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②医药公司向下游企业销售了医疗用品或提供了服务;③下游企业通知医药公司开立商业性专用发票;④供应链金融公司对卖方的商业发票按贴现协议的规定进行贴现,同时医药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传达至买方;⑤供应链金融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采取合适的方式向买方催收;⑥若在已贴现商业发票到期日未收到买方的付款,供应链金融公司有权自相关商业发票到期日三十天后向医药公司追偿贴现款项并合理计息。买方到期付款,供应链金融公司用以归还贴现本息,将余额转给卖方。
(5)风险控制:供应链金融公司在对医药公司给予发票贴现前,需严格审查其经营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选择资质较好的下游客户;由供应链金融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前需向买方催收货款;一旦发现下游客户无力支付或者有拒付倾向的,需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供应链金融公司信贷资金能按时收回。
7、应收账款质押
(1)业务背景:供应链金融公司针对药品供应链中医药公司或者药品生产商在向下游企业销售货款时,存在回款账期而缺乏短期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融资方案。
(2)业务释义及操作流程:同核心企业采购阶段原材料供应商对核心企业的融资办法一致
;供应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联系及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应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联系及区别,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发生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2)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3)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79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国际保理公约》第6条第1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且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的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
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押通知前发生的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未来发生的,不得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的抗辩则不受质权的约束。
(六)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七)是否可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八)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贴现率”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FCI认为从商业角度二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80%)购买应收账款,在账款全部收回时多余的20%需抵扣有关保理费用,实际上与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上设置担保权益并需将超过其融资的收回资金支付给客户没有区别。
(九)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转让)。
(十)适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而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也有限制,如《国际保理通则》将信用证(不含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十一)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则存在隐蔽型的做法,可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暗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并非绝对不通知,如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对债务人作出通知。这就产生在账款发生逾期后的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和法律并无规定,存在争议。
二、从企业的角度比较分析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该融资要纳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增大了其资产负债率;而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如无追索权保理中,出让人获得的转让价款视为其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流动资产科目,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实质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不过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在有追索权或附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融资中,其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同,计入负债科目。
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企业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这种方式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如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会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二)是否可以合理避税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一般应收账款并非足额转让,而是有一定的折扣,对企业而言,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转让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且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损失部分申报扣除应税所得。
(三)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不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办理的融资种类较多,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等表内业务。从企业的角度,如应收账款账期短,金额小,则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办理保理较便捷。
(四)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优点
因为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同时可以节约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
银行实践中因为保理有专门的保理业务系统,可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全面管理,而且可以开立银行名义的内部账户,将应收账款回款全部存入该银行内部账户中,避免司法的查、冻、扣,维护银行回款权益,因此为保障债权安全,我分行对应收账款质押一般还附加服务保理,可以将应收账款回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且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
(五)应收账款质押可以进行“财务报表型”融资
一种是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即基于借款企业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表现发放的贷款,我们可以称之为“财务报表方式”。二是资产支持贷款(Asset- based lending,简称ABL)方式,主要基于担保品(应收账款和存货)来放贷。在前一种方式下,贷款决策主要根据借款企业的现金流,应收账款和存货仅仅是作为一种担保品(可能加上别的担保品)。在后一种方式下,贷款决策主要基于担保品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贷款人需要紧密地跟踪担保品(甚至每天)。
ABL一般应由专业性的财务公司或银行的专业团队来开展,这是因为ABL与传统的商业贷款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也较高,需要专门人员来评估、监控借款客户和担保品。即使在一家银行内部,公司贷款和ABL业务也往往分属于不同部门。有些贷款机构应用了专门的电子系统用于跟踪和处理ABL业务,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供应商(借款人)的电子联接。通过这样一个系统,贷款机构可以及时地监控货物和服务的交付、销售、应收账款的产生、担保的设立、回款、可用额度和贷款余额等各方面的信息。
三、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联系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尽管存在区别,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也并非泾渭分明,如应收账款质押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就很相似。
(一)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
《物权法》第228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条文意思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再向第三人转让。问题是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是否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质权人呢?笔者认为,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并无不可,如双方就转让价格与价款等协商一致,该应收账款可以再次转让给质权人,转让价款用于抵债(即抵销),质权人转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
在同一应收账款被同时质押或转让,或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质押或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先后顺序,对此法律并无规定。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二种是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三种是以转让的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笔者认为,鉴于登记系统已经建立,为彰显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第一种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多次转让和质押,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目前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面临诸多共同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未来的以及“一揽子”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了转让或质押后的法律后果如何、登记系统的内容、应收账款的描述和要素等如何确定都是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共性的问题,应收账款本身的商业、法律风险也是共同的。
四、结论
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国际保理等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合。实践中多是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两者中作出选择。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两者各有特点,各有利弊,银行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权衡后灵活选择和运用。
;具体如下:应收账款仅承担信用风险,而订单融资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应收账款融资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为企业提供贷款;订单融资是指企业凭核心企业订单申请贷款,并在收到货款后偿还贷款;仓单融资则是指有货物存储的申请人凭仓储方开具的存货单据进行质押融资。订单融资,是指企业凭信用良好的买方产品订单,在技术成熟、生产能力有保障并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下,由保理公司提供专项保理融资,供企业购买材料组织生产,企业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偿还贷款的业务,其核心企业多为下游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