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衍生问题:
计算工时有什么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分析】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综合计算工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规定,牎袄奂乒ぷ魇奔洹保??ㄖ肮ぴ诨?亍⑼盘濉⑵笠怠⑹乱档ノ弧⒚癜旆瞧笠档ノ弧⒂泄凸さ母鎏骞ど袒У鹊ノ淮邮氯?罩乒ぷ髌诩洌?约耙婪ǚ??酆推渌?凑展?曳?伞⑿姓?ü婧凸?裨汗娑?梢约扑阄?ち涞钠诩洌ㄊ油?ぷ髌诩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