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解释 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解释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4 阅读:5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_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_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_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_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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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证人作证的申请及费用】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条文注释

证人的提出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是由当事人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提出,并遵循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证人的提出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但传唤证人仍然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有必要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以诉讼文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条第三款有关费用的范围,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生活费等。

证据规则,称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它是一个法律概念。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

《证据规定》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简称,有时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分析: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衍生问题:

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是多少?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花费。就受理费而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为诉讼请求的金额;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人格权案件每件100-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