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置房政策(济南安置房政策最新)

qq745048485 2024-11-15 阅读:5

法律主观:

济南安置房政策(济南安置房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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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客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他合法依据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2、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3、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被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4、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将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5、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地或城镇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4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差价。三、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统一安置标准每位村民的安置补偿面积不再搞“一刀切”

此前,济南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执行的是2011年4月发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其中对采取住房安置的,规定按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同时,该文件还提出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规划审批6层以下住宅建筑,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对此,此次《通知》中对安置工作中的安置补偿的政策标准进行了统一,提出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沿用此前标准,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

此外,《通知》还提出,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

明确用地规划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

根据《通知》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对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

其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城市规划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全部为居住用地且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济南市各区政府可对区域内改造项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考虑,将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统筹管理,在区域内进行置换。

然而,对于改造前已经建设形成的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商业、批发零售等用房,将如何规划处置?对此,《通知》提出这类用房在制定改造规划时可以保留的,可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用房对待,并相应核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

此外,《通知》还明确,城中村改造未占用本村旧址的,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各区政府要负责督促改造村(居)在1年内拆除旧村址上的原有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由政府统征储备。

违章建设处置符合总体规划的可结合城中村改造完善手续

此前,根据济南市相关政策文件,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保留,而确与规划无矛盾且建筑质量较高的,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通知》对如何分类处理违章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明确提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房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经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

这三个条件为: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经调整可以达到要求的;符合规定安置标准,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本村(居)民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的,或者部分用于安置、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单体建筑尚未入住,且可以整栋调整为安置用房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

对于违章建设房屋未占用安置用地的,则不影响安置用地审批。只是对于前期已安置的村民人数,在应安置人口数中应予以扣除。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审批,结合违章建设房屋处理情况统筹考虑。

但是,《通知》也提出,如果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予以拆除。而对于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个要看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如果在拆迁中明确了每户人口能够享受人均46平方的补偿标准,那么根据你的描述,你们户口上的这些人都能够享受到补偿标准,和你现在房屋的居住面积没有太大关系,这种方式属于是利用人口的安置,也有一种补偿方法,是对房屋面积,房屋价值安置方式。

小于47平米的原住房遇到拆迁是否会补足到47平米的安置房,这就牵适到小户型拆迁优惠政策,安置房应该不会有47平米的房子,一般这种小户型的房子拆迁补偿,可以拿到55平米或者65平米左右的房子,具体是不是这样,需要看你们那边的拆迁政策。

怎么安置,是按照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和政府共同制定,要过市长办公会,批复通过了才行。所以每个地方的政策都是有差异的。我只能给你说普遍的情况,如果你家那边政策特殊,就不适用。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如果你是大产权房屋拆迁,一般是按照面积置换,面积太小的会有相应的政策,这个具体不好说,应该会公示出来,基本俩可能,不足46给你补到46平方米,但是需要交一部分钱(称为平价房),还有的就不给你房了,应该给你多少安置面积,直接给你折成钱。如果你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或者是单位公房。一般是按户口给你安置面积。这个就肯定会给你补足。

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济南市天桥区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是滨河新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之一,将成为北部城区的城市副中心,重点规划建设成以休闲旅游和文化传播为特色,集商务办公、商业休闲、文化传媒、居住生活为一体的都市活力中心。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天桥区政府决定实施本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天桥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本项目是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为:

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

2、《<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

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2]5号);

4、《关于做好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济建发[2011]1号)

5、关于印发《北湖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细则》的通知(天城执发[2015]3号)

二、房屋征收目的

北湖片区开发项目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及区域脏乱差现象,影响了该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提高北湖改造项目及周边群众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加快该区域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确定的征收范围东至七一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北园大街、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水园小区40、41、46、47、48、49号楼、水屯路62、64、66、68、70、72号楼、阳光小区1-9号楼、阳光小区11-18号楼、芙蓉小区17、18、23、24号楼等。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征收项目涉及7个村居(沃家、黄桥、杨庄、白鹤、水屯、柳云、边庄)和阳光小区的5094户住宅,建筑面积约39.2万平方米;附属房屋建筑面积约3.06万平方米;非住宅19宗,建筑面积8.69万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评估机构:

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光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华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储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四)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方案公布作为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和征收决定一并公布。

(二)有关事项:

1、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将被征收房屋面积、附属设施及附属物、户口、年龄进一步进行核对,对年龄、面积有异议的,核对后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并及时签订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7日起,可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可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5月31日。

七、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改资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组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将北湖片区核心区、安置区及北湖公园规划条件合并的函〉的复函》(济规直二管函[2015]39号),安置区分为北湖核心区东侧片区、北湖核心区西侧片区、北湖核心区南侧地块三个片区。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对于北湖片区安置地块总平面及户型方案的《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安置户型共计15种(安置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十、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及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公示。

(二)搬迁费等费用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它费用: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1万元,2016年5月21日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提前搬迁奖励费2万元,2016年5月21日后(不含2016年5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拖后1天的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2000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3、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不能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对能够满足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4、补助: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详见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一、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拟定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便下一步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如因被征收人及其亲属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如果隐瞒相关房产信息,违规取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资格的,所签协议视为作废,应重新签订。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如举报人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2000元(每户仅限奖励一人次)。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奖励费的执行因特殊情况特殊研究。

本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处理。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房源位置及户型图(详见现场公示)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一砖院墙

50-80

燃气炉

300-500

条砖院墙

70-100

太阳能热水器

500-800

砖石(乱石)院墙

50-100

电热水器

200-300

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

30-70

电表

200-300

防盗网

60-100

院内电灯

10-30

栅栏式防盗门

300-500

水表井(外表)

200-300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800-1000

分户水套表

50-70

塑钢、铝合金窗

100-150

水管

M

8-10

营业房卷帘门

150-200

水嘴

10-25

玻璃钢防雨罩

50-80

水池

50-80

雨搭

30-50

洗手盆

60-80

铸铁暖气片

80-150

蹲便器

80-100

钢质暖气片

300-600

坐便器

200-350

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助费(元)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

宽带网(住宅)

宽带网(非住宅)

空调

太阳能热水器

端口

端口

120

250

180

380

200

300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胸径

单位

补偿费(元)

5厘米以下

6-10厘米

11-15厘米

16-20厘米

21-25厘米

26-30厘米

31-40厘米

40厘米以上

10-20

21-40

41-60

6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

401-500

4、安置房房源户型图(现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