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需要公司付给员工未休年假天数,每天三倍工资报酬,不过有前提条件,是员工至少在公司工资一年以上才有这个待遇哦。
我们在公司上班,第一看中工资,工资给多我们就愿意在这个公司上班。第二就是公司福利,除了工资之外,那就带薪年休假,过节给员工福利,年终奖之类。
我们更愿意在公司福利好单位上班,就那年休假来说。好多单位都有带薪年休假,工作一年以上,不满十年,每年就有五天年休假。可是好多人,为了多赚钱,不休年休假。这个时候公司需要付给员工一定报酬,我们打个比方,小李一个月公司是五千,一天工资是200。小李在公司干了5年,5天年休假没有休,公司需要付给小李3000报酬。
如果是我,我会选择休年休假,5天时间可以好好休息一下。虽然5天可以拿半个工资,但是身体更重要。作为企业我们更应该让员工休年休假,毕竟工作太辛苦,让员工放松一下更好。
提到这个年休假,让我们想起最新一条新闻。浙江这边有新福利,那就是只要在公司干满一年以上,每年可以免费享受体检一次。这就是特别好福利,我们好多员工,特别省钱,上班目的赚钱,赚钱舍不得花。把钱用来养家户口,好多时候身体不舒服,都是忍着,第一害怕花钱,第二去医院检查身体,需要请假,请假扣工资。
自己去医院体检,和员工休年休假一样道理,都是员工心疼钱。我们公司应该主动给员工放假,主动让员工体检。我们多为员工着想,员工才会把公司当成家。多给员工发一点工资,就是对员工最大安慰。
法律主观:
年休假不休的补偿: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法律客观: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作出"不休息而领补偿金"的选择,这样一来,原本想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初衷就会被误用,员工不仅没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增加。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法律主观:
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是中国从全民集中度假的粗放型模式向全民分散度假的精细化、个性化模式发展和转型的必要支撑之一。
一、职工年休假不休如何补偿
1、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2、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3、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4、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5、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6、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分析:1、对福利年休假未约定补偿标准的,适用法定年休假相关规定,即公司要对应休未休福利年休假支付三倍工资作为补偿;2、无论是否约定,均按正常工资标准而不是三倍工资标准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补偿;3、双方对于未休福利年休假如何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一般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补偿的主张。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